法院(大审判庭)2019 年 12 月 19 日判决书
对 X 的刑事诉讼
请求巴黎高等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案件 C-390/18
斯普纳尔辩护律师的意见
2019 年 4 月 30 日交付 (1)
案件 C-390/18
当着
YA、
AIRBNB Ireland UC、
Hotelière Turenne SAS、
住房和旅游专业协会(AHTOP)、
Valhotel
(请求巴黎高等法院(巴黎地区法院)调查法官做出初步裁决(法国))
(初步裁决的参考资料 - 提供服务的自由 - 第 2000/31/EC 号指令 - 提供可出租住所的房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与寻求该类住所的人之间的联系 - 其他各种服务的额外提供 - 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规定限制性规则的国家立法)
I.导言
- 在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2) 和优步法国 (Uber France) (3) 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一项中介服务的目的是将使用自己车辆的非专业司机与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联系起来,这种服务与运输服务有着内在联系,不构成信息社会服务,因此被排除在第 2000/31/EC 号指令的范围之外。(4)
- 本案还涉及通过电子平台提供的服务的分类问题。法国巴黎大审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的预审法官要求法院确定,将有房出租的房东与寻找此类房源的人联系起来的服务是否符合 "信息社会服务 "的定义,并因此受益于第 2000/31 号指令所保障的服务自由流动。
II.法律框架
A.欧盟法律
- 所称事实发生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期间。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起,(欧盟)第 2015/1535 号指令(5) 废止并取代了第 98/34/EC 号指令。(6)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参照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条定义了 "信息社会服务",该条规定
为本指令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
(b) "服务 "系指任何信息社会服务,即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 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
(i) "远距离 "是指提供服务时双方不同时在场;
(ii) "以电子手段 "是指服务的最初发送和目的地的接收是通过处理(包括数 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进行的,并且完全是通过电线、无线电、光 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输、传送和接收的;
(iii)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是指应个人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提供服务。
本定义未涵盖的服务的指示性清单见附件 I;
...'
- 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b)条中 "信息社会服务 "的定义与第 98/34 号指令第 1(2)条中的定义基本相同。此外,对第 98/34 号指令的提及应理解为对第 2015/1535 号指令的提及。(7) 出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关于将某项服务分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 的分析--因此我将在本意见中提及--可以转而适用第 98/34 号指令的规定。
- 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h)条的话来说:
在本指令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h) "协调领域":会员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或信息社 会服务的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一般性的还是专门为其设计的。
(i) 协调领域涉及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以下要求
- 开展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如有关资格、授权或通知的要求、
- 开展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如有关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要求、有关服务质量或内容的要求(包括适用于广告和合同的要求)或有关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要求;
(ii) 协调领域不包括以下要求:
- 适用于此类货物的要求、
- 适用于货物交付的要求、
- 适用于非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的要求。
- 该指令第 3 条内容如下
'1.各会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上设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符合适用于该会 员国的属于协调领域的国家规定。
- 会员国不得以属于协调领域的理由限制从另一会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 第 1 款和第 2 款不适用于附件中提及的领域。
-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会员国可采取措施,对某一信息社会服务减损第 2 段的规定:
(a) 措施应
(i)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有必要:
- 公共政策,特别是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包括保护未成年人,打击任何煽动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的仇恨以及侵犯个人尊严的行为、
- 保护公众健康、
- 公共安全,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
- 保护消费者,包括投资者;
(ii) 针对某项信息社会服务采取的有损于第(i)点所述目标或有损于这些目标的严重危害的行动;
(iii) 与这些目标相称;
(b) 在采取有关措施之前,并在不妨碍法院诉讼程序,包括初步诉讼程序和在 刑事调查范围内采取的行动的情况下,该会员国已
- 要求第 1 段提及的会员国采取措施,而后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或者这些措施不 够、
- 将其采取这些措施的意向通知委员会和第 1 段中提及的会员国。
- 在紧急情况下,成员国可克减第 4(b)段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措施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委员会和第 1 段中提及的会员国,并说明该会员国认为情况紧急的理由。
- 在不影响成员国继续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查 所通知的措施是否符合共同体法律;如果得出结论认为有关措施不符合共同体法律,委 员会应要求有关成员国避免采取任何建议的措施或紧急终止有关措施。
B.法国法律
- 1970 年 1 月 2 日颁布的第 70-9 号法律("Hoguet 法")第 1 条规定了与不动产和商业资产的某些 交易有关的活动条件(其合并版本)(8):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惯常参与或提供协助(即使是辅助性的)影响他人资产的交易以及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
- 现有房产或在建房产的购买、出售、搜寻、交换、出租或分租(季节性或其他性质),带家具或不带家具;
...'
- 霍盖特法》第 3 条规定:
'第 1 条所述活动只能由持有专业执照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执照的期限和程序由国务委员会法令确定,执照由法兰西岛地区工商会主席或省工商会主席颁发,并具体说明他们可以从事的交易。
本许可证只颁发给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
1 他们提供专业能力证明;
2 他们提供允许偿还资金的财务担保证明............;
3 他们为其职业民事责任的经济后果购买保险;
4 他们没有被取消执业资格或被禁止执业......'
- 此外,该法第 5 条规定
'第 1 条所指的接受或持有款项的人......必须遵守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保存记录和开具收据的手续以及任务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因此,法令要求保存专门的登记簿、记录和详细账目,目的是维护将资金委托给中介的个人的利益。
- 最后,《Hoguet 法》第 14 条规定,未持有职业执照者将被处以 6 个月监禁和 7 500 欧元罚款。此外,根据该法第 16 条,对违反持有专业执照的义务(第 3 条)或违反保持特别登记簿、记录和详细账目的义务(第 5 条)处理资金的人,可处以 2 年监禁和 3 万欧元罚款。
III.主要诉讼事实
- AIRBNB 公司成立于美国,是 AIRBNB 集团的母公司。
- AIRBNB Ireland UC 是一家受爱尔兰法律管辖的公司,成立于都柏林(爱尔兰),隶属于 AIRBNB 集团,由 AIRBNB 公司全资拥有。AIRBNB Ireland 为所有在美国境外设立的用户管理一个在线平台,该平台旨在将拥有可出租住房的房东(专业人士和个人)与寻找此类住房的人联系起来。
- 在法国巴黎检察官办公室对一名身份不明的人提起诉讼,并特别由住房和旅游专业协会(AHTOP)作为民事当事人申请加入诉讼程序后,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发布了一份初步起诉书,指控其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间处理资金、根据《Hoguet 法》,因未持有职业执照的人从事涉及不动产和商业活动的中介和管理活动,以及其他罪行,被指控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将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身份改为 "协助证人"(témoin assisté)(不仅是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嫌疑人)。
- 爱尔兰 AIRBNB 公司否认自己是房地产代理商,并声称 Hoguet 法不适用,理由是它不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
IV.请求法院作出初步裁定的问题和程序
-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巴黎大审法庭(巴黎地区法院)(法国)预审法官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收到法院 2018 年 6 月 6 日的裁决,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以下问题提交法院:
(1) AIRBNB Ireland 公司通过爱尔兰管理的电子平台在法国提供的服务是否受益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自由?
(2) [《Hoguet 法》]规定的有关在法国从事房地产代理职业的限制性规则是否可对爱尔兰 AIRBNB 公司强制执行?
- 爱尔兰 AIRBNB 公司、AHTOP、法国、捷克、西班牙和卢森堡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除捷克和卢森堡政府外,其他各方均派代表出席了 2019 年 1 月 14 日举行的听证会。
V.分析
A.第一个问题
- 在第一个问题中,上诉法院实质上试图确定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必须被视为属于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a)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 "分类,即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并因此受益于该指令所确保的自由流动。
-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1)条,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境内设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提供 的信息社会服务符合该成员国适用的属于协调领域的国家规定。另一方面,根据该指令第 3(2)条的规定,除服务提供者所在的成员国外,其他成员国原则上不得因属于协调领域的原因而限制此类服务的自由流动。因此,正是信息社会服务受益于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提供服务的自由。
- 在这方面,上诉法院仅指出,第 2000/31 号指令排除了在电子商务事务中适用诸如 Hoguet 法等限制性国家规则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确定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活动是否属于该指令的范围。
- 在这一点上,双方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立场,并就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活动是否与优步公司的活动具有可比性,以及如果具有可比性,应作出何种保留的问题提出了考虑,而优步公司是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9)和优步法国公司案判决的主体。(10)
- 从本质上讲,爱尔兰 AIRBNB 公司、捷克和卢森堡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都认为,像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服务--它允许服务提供商和潜在客户建立联系--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中 "信息社会服务 "定义所规定的标准。
- 另一方面,AHTOP 以及法国和西班牙政府认为,根据法院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判决中所遵循的推理,(11) 中介服务,如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中介服务,与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其他服务一起,构成一项全球服务,其主要内容是与不动产有关的服务。
- 为了回答第一个问题,我将首先就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活动及其电子平台的运作提出一些一般性意见(本意见第 25 至 33 点)。接下来,我将根据这些意见回答 AIRBNB Ireland 的活动是否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的范畴。为此,我将提及一项服务可被视为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概念的立法条件,并将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说明电子平台在其分类方面提出的具体问题(本意见第 35 至 44 点)。在详细介绍了判例法中为克服这些问题而制定的解决方案(本意见第 45 至 53 点)之后,我将考虑该解决方案是否可以移植到主要程序的情况中,如果可以,条件是什么(本意见第 55 至 78 点)。最后,基于这些考虑,我将分析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对其中介服务分类的影响(本意见第 80 至 85 点)。
- 爱尔兰 AIRBNB 的活动
- 从主要诉讼程序的事实、某些当事方提供的解释以及相关平台的欧盟用户服务条款中可以明显看出,(12) AIRBNB 爱尔兰公司管理着一个电子平台,该平台使有房出租的房东能够与寻找此类住房的人建立联系。
- AIRBNB Ireland 在其平台上集中发布房源信息,因此可根据多个标准搜索出租房源,而与潜在客人的所在地无关。搜索结果,特别是根据目的地和停留时间进行搜索的结果,将以住宿清单的形式显示,并附有照片和一般信息,包括价格。然后,平台用户可以获得每家住宿的详细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选择。
- 房东有责任制定收费标准、空房日历和预订标准,并制定房客必须接受的房屋规则。此外,房东必须从 AIRBNB Ireland 预先规定的取消租房条件中选择一项。
- 爱尔兰 AIRBNB 提供的服务不仅限于提供一个平台,使房东和房客建立联系。
- 首先,爱尔兰 AIRBNB 建立了一个系统,房东和客人可以通过零星至五星的评分来对彼此进行评价。房东和客人可以在平台上看到这些评分以及任何评论。
-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房东收到平庸的评分或负面评论或取消已确认的预订时,AIRBNB Ireland 可能会暂时中止房源、取消预订或甚至禁止访问网站。
- 最后,爱尔兰 AIRBNB 还为房东提供:(i) 定义其报价条款的框架;(ii) 摄影服务;(iii) 民事责任保险;(iv) 高达 800 000 欧元的损坏担保;(v) 参照平台上的市场平均价格估算其租金价格的工具。
- 在 AIRBNB 集团内部,AIRBNB Payments UK 有限公司是一家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的公司,成立于伦敦,为 AIRBNB 爱尔兰电子平台的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并管理集团在欧盟范围内的支付活动。因此,当房东接待客人时,客人向 AIRBNB 英国支付公司付款,金额相当于租金加上 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的费用和服务的 6 至 12%。AIRBNB Payments UK 代表房东保留这笔资金,然后在客人入住 24 小时后,通过银行转账将其转给房东,从而为客人提供房产存在的保证,为房东提供付款保证。
- 因此,法国互联网用户一方面与 AIRBNB Ireland 就网站的使用(发布房源、预订)签订合同,另一方面与 AIRBNB Payments UK 就通过该网站进行的支付签订合同。
-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回到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服务是否可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的问题上来。
-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的定义,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活动
- 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的定义,信息社会服务是指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提供的有偿服务。
- 在这方面,从表面上看,允许电子平台用户连接的服务确实符合信息社会服务的定义,但这 是分开来看的。这也是法院在 "欧莱雅及其他人案 "的判决中得出的结论。(13) 从这一判决中可以看出,网上市场的运作,也就是为商品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关系提供便 利的互联网服务,原则上可以构成第 2000/31 号指令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 然而,正如我在 "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 "案(14)中关于电子平台的意见所指出的,虽然检验一项服务是否有偿和是否应个人要求而提供似乎不成问题,但检验一项服务是否通过电子手段远距离提供却并非如此。事实上,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与不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界限有时很模糊。
- 更具体地说,关于 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通常是有偿的问题,从参考令中可以明显看出,客人支付的租金数额包括 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服务的费用和报酬。因此,必须指出,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两类接受者:房东和客人,这两类接受者并不截然分开。然而,从 Papasavvas 案的判决中可以明显看出,(15) 服务提供者在其经济活动中提供的服务的报酬不一定由受益于该服务的人支付。更不用说,对于连接两类接受者的服务,只要其中一类接受者向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就足够了。
- 关于应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服务的条件,应当指出的是,在谷歌法国和谷歌一案的判决中,(16)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使用的有偿引用服务,即经济经营者可以向该搜索引擎的用户提供指向其网站的广告链接,满足了与该经济经营者个人要求有关的条件。至于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服务,房东必须与该公司管理的平台联系,才能使其住宿出现在该平台上。此外,客人必须在 AIRBNB Ireland 平台的协助下进行搜索,才能租到该平台上发布的住房。
- 反之,对于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本意见第 35 点所述的第三和第四个条件,即该服务是否是通过电子手段远距离提供的问题,正如双方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确定有关服务的范围时所采用的观点。
- 为了说明我的观点,爱尔兰 AIRBNB 公司并不亲自会见其服务的接受者:无论是房东还是客人。从有关爱尔兰 AIRBNB 公司活动的初步意见中可以看出,房东无需亲自与爱尔兰 AIRBNB 公司接洽,即可在平台上发布其住宿信息。此外,爱尔兰 AIRBNB 管理的平台用户可以远距离租房,而不必亲自与该服务提供商联系。然而,很明显,AIRBNB 爱尔兰公司管理的平台的用户之间的联系导致了住宿的使用,这可被视为该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非电子部分。
- 在这种情况下,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的服务能否被视为远距离提供的服务,即按照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i)条的要求,该服务是在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提供的?
- 同样,由主人和客人之间的联系构成的服务,其结果是住宿的使用,能否被视为完全通过使用电子设备提供,正如第2015/1535号指令第1(1)(b)(ii)条所要求的那样,与该指令附件一所列指示性清单中提及的服务无关,也就是说,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无关,即使它们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
- 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我将参考法院的判例法,法院已被要求就混合服务的分类作出裁 决,也就是说,混合服务包括以电子手段提供的一项内容和非以电子手段提供的另一项内容。(17)
-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提供混合服务
- 在 Ker-Optika 案的判决中(18),法院考虑了隐形眼镜的销售或供应可能需要患者首先获得医疗 建议(包括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这一事实是否能够阻止通过互联网销售隐形眼镜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在这方面,法院认为,获得医疗建议与隐形眼镜的销售并不是不可分割的,理由是医疗建议可以独立于销售行为之外进行。
- 我从这一结论中推断,与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服务,即前者可以独立于后者提供,并不能影响该服务的性质。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不会失去其经济利益,并继续独立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
- 另一方面,如果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则需要对该服务的分类进行详细审查。(19)
- 因此,法院在 "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 "一案的判决中认为,(20) 使用自己的车辆将非专业司机与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联系起来的中介服务,可以单独和先验地归 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21) 然而,考虑到 Uber 活动的所有特点,法院认为其中介服务必须被视为与运输服务密不可分,因此被排除在第 2000/31 号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
- 在这方面,法院指出,首先,像 Uber 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一种中介服务,它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使用自己车辆的非专业司机与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联系起来。该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提供城市交通服务,特别是通过软件工具提供这些服务......,并为希望接受该服务以进行城市旅行的人的利益组织这些服务的一般运营'(22)。
- 法院随后做出澄清,允许对是否满足这两项标准进行评估。
- 更具体地说,法院指出,如果没有 Uber 提供的应用程序,(i) 司机将无法提供交通服务,(ii) 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将不会使用这些司机提供的服务。(23) 在我看来,这一说明是指与 Uber 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这一事实有关的标准。
- 此外,法院还指出,Uber 对司机提供服务的条件施加了决定性的影响,至少通过其应用程序确定了旅程的最高票价,并对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进行了一定的控制。(24) 在我看来,这一说明旨在确定 Uber 组织了非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的一般运作。
- 因此,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25) 和 Uber France 案(26) 的判决中,法院确立了两个适用的标准,以确定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如果单独来看,表面上符合 "信息社会服务 "的定义,是否可以与其他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区分开来,这两个标准分别涉及服务提供商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这一事实,以及服务提供商对提供此类服务的条件具有决定性影响这一事实。
- 因此,必须确定在主要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这两项标准是否得到满足。
- 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标准
(a) 在本案中的应用
- 爱尔兰 AIRBNB 公司在其活动中是否创造了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27) 案和 Uber France 案判决中所指的要约?(28)
-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 Uber 的提议是一种新的现象,至少在 UberPop 服务中是如此,它是以非专业司机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法院认为,如果没有 Uber 提供的应用程序,就无法提供由非专业司机提供的按需运输服务。诚然,非专业司机可以自己尝试提供按需运输服务;但是,如果没有优步公司的申请,该司机将无法保证其提议与需求之间的匹配。
- 与 Uber 的平台不同,爱尔兰 AIRBNB 的平台向专业房东和非专业房东开放。无论是否专业,短期住宿市场早在爱尔兰 AIRBNB 服务活动开始之前就已存在。正如卢森堡政府所言,专业和非专业房东都可以通过更传统的渠道提供资产。房东建立一个专门介绍其住宿情况的网站,通过搜索引擎就可以找到,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 因此,住宿服务与 AIRBNB Ireland 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并非密不可分,因为住宿服务可以独立于该服务之外提供。这些服务保留其经济利益,并独立于 AIRBNB Ireland 的电子服务。
- 由于本案不符合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29)判决中关于提供服务的标准,因此出现了该标准与控制提供服务的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在 Uber 的活动中没有出现这个问题,因为在该案中这两个标准都得到了满足。(30)
(b) 提供服务与对这些服务行使控制权之间的关系
- 互联网等新技术使得以适当的供应满足任何需求成为可能,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同样,每一种供应都能找到需求。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希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经济运营商引入了创新。因此,这些创新加强了经济贸易,并在无国界市场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还可能创造出以前不存在的供应,甚至是需求。
- 正如欧盟立法机构在第 98/48 号指令第 3 条中指出的那样,这符合内部市场的逻辑,内部市场使这类服务的提供者能够发展其跨境活动,使消费者能够以新的形式获得商品和服务。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创造了一种新的供应,经济经营者的创新就能使消费者以新的形式获得商品或服务,从而导致这些经济经营者被排除在第 2000/31 号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那么这就违背了内部市场的逻辑和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化,而这正是第 2000/31 号指令的目标(31)。
- 然而,由经济经营者提供或在其控制下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的创新并不能确保第 2000/31 号指令的适用性,因为在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基础上,该经济经营者将与其他不受益于自由化的市场参与者竞争。
- 因此,在我看来,与创造服务供应有关的标准只表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服务提供者仅仅创造了一种新的服务供应是不够的,这种服务供应并不是我在本意见第 49 至 51 点中所解释的那种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在创造这些服务之后,还必须在该提供者的控制下维持提供这些服务的条件。
-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组织其活动,使其能够对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的提供实施控制,即使这些服务是原有供应的一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认为该供应商提供了信息社会服务,从而受益于第 2000/31 号指令所倡导的自由化呢?基于我在本意见第 64 点中所述的理由,我认为必须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
-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与提供非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标准,对于这些服务是否与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问题,并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服务提供者对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的条件所施加的影响,这种影响能够使这些服务与该提供者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不可分割。
- 由于这些原因,并根据法院对 Uber 活动的推理,现在有必要确定 AIRBNB Ireland 是否对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条件行使控制权。
- 对提供服务条件的控制
- 需要提醒的是,在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案(32)和优步法国公司案(33)的判决中,法院认为优步对提供交通服务的条件施加了决定性影响,特别是通过确定最高票价,向客户收取该价格,然后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车辆的非专业司机,并对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以及司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司机被排除在外。(34) 对这些判决的解读清楚地表明,该清单是指示性的。
-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我对这些案件的意见中,我曾提请法院注意,Uber 对城市交通服务的其他相关方面进行了控制,即通过对司机和车辆的事先要求,对最低安全条件进行控制,以及通过鼓励司机在需求量大的时间和地点工作,对交通供应的便利性进行控制。(35)
- 综合这些情况,我得出的结论是,优步对通过其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中具有经济意义的方面实施了控制。至于按需提供的城市交通服务,价格、由供应规模确保的交通工具的即时可用性、这些交通工具的乘客可接受的最低质量以及这些乘客的安全,构成了对这些服务的接受者而言最重要的因素。相反,在本案中,我并不认为爱尔兰 AIRBNB 公司控制了短期住宿服务的所有具有经济意义的方面,如住宿的地点和标准,这对此类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价格在住宿服务中的作用似乎不像在城市交通按需服务中那么重要。无论如何,正如我的分析所示,爱尔兰 AIRBNB 公司并不控制住宿服务的价格。
- 诚然,正如西班牙政府在听证会上特别指出的那样,AIRBNB 爱尔兰公司的电子服务对短期住宿市场产生了影响,实际上也对整个住宿市场产生了影响。尽管如此,AIRBNB 爱尔兰公司似乎既不是监管该市场经济方面的权力机构,也不是对提供住宿服务的条件行使决定性控制的提供者。其平台运作的所有社会和经济影响都是该平台用户的行为和供求逻辑的结果。
- 在这方面,我认为,虽然爱尔兰 AIRBNB 在确定价格方面提供了可选择的协助,但它并不确定价格,价格由房东决定。此外,与 Uber 的情况不同,(36) 使用 AIRBNB Ireland 平台的房东并不妨碍他们自己确定价格,唯一可能妨碍他们这样做的因素是供需逻辑。
- 其次,关于提供住宿服务的程序,应当指出的是,出租条件由房东决定。诚然,爱尔兰 AIRBNB 公司预先规定了取消条件的选项。但是,房东总是有意选择其中一个选项,因此,取消条件的最终决定权在房东。
- 此外,爱尔兰 AIRBNB 公司似乎可以根据评分和用户评论中提供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暂时中止房源、取消预订或禁止访问其平台。在这方面,电子平台的管理者可赋予其行政控制权,尤其是为了确保其与平台用户签订的合同条件得到遵守。此外,这些合同条件还可规定用户有义务遵守电子平台的运行标准。然而,在信息社会服务的分类方面,出现了权力强度的问题,这反映在对该平台用户所提供服务的影响上。
-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Uber 参照 Uber 自己确定的标准对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以及司机的行为进行控制。另一方面,从本意见书的第 27 点和第 29 点可以看出,爱尔兰 AIRBNB 公司实施的控制涉及用户是否遵守规定的标准,或至少是用户选择的标准。无论如何,就 Uber 的活动而言,行使行政控制权只是导致断言该提供商对提供运输服务的条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因素之一。
- 最后,关于 AHTOP 提出的事实,即与 Uber 一样,爱尔兰 AIRBNB 公司收取租金,然后将其转给房东,应该再次指出,在 Uber 的活动中,服务提供商收取价格的事实是决定其服务不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概念的考虑因素之一。应该指出的是,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的服务中由英国 AIRBNB 支付公司提供的部分是绝大多数信息社会服务的典型,包括允许预订酒店或购买机票的平台。(37) 仅仅因为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包括支付非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的设施,并不能得出所有这些服务不可分割的结论。
- 鉴于上述原因,我认为不能断定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电子服务符合对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即短期住宿服务行使控制权的标准。
- 现在应该研究最后一点,即 AHTOP 的论点,即由于 AIRBNB Ireland 向其用户提供了其他服 务,因此信息社会服务的分类不能适用于本案。
- 爱尔兰 AIRBNB 提供的其他服务
- 爱尔兰 AIRBNB 似乎还提供其他服务,即摄影服务、民事责任保险和损坏担保。
- 应当铭记的是,在 Ker-Optika 案的判决中,(38)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服务,即前者可以独立于后者提供,并不能影响该服务的性质。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不会失去其经济利益,并且仍然独立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
- 如果将这一结论移植到本案中,应当注意的是,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是可选的,因此,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相比,具有辅助性质。因此,这些服务可与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分开。事实上,房东可事先自行从第三方获得照片、保险或担保。
- 诚然,AIRBNB Ireland 提供的其他服务是由 AIRBNB Ireland 本身提供的,而法院在 Ker-Optika 案(39)的判决中的分析涉及的不是隐形眼镜销售商提供的建议和进行的检查,而是眼科医生提供的建议和进行的检查。
- 不过,我怀疑,如果这些服务是由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提供商提供的,法院在该判决中给出的答案是否会有所不同。在我看来,合乎逻辑的是,为了使其提供的服务更具竞争力,提供者应扩大其提供的 服务范围,特别是提供非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只要这些服务可以从信息社会服务中分离出来,前一种服务就不会改变后一种服务的性质。如果作相反的解释,就可能导致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限制其提供的服务的吸引力,或甚至以人为的方式将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外包出去。
- 总之,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向该服务的接受者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其他服务,并不妨碍该 服务被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只要这些其他服务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不是不可分 割的,也就是说,后一种服务不会失去其经济利益,而且仍然独立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
-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结论
- 根据我刚才进行的分析,我认为,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 务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不会影响该服务的性质。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失去其经济利益,仍然独立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
- 法院在其判例法中就此规定了两个标准,即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标准和与控制提供这些服务的条件有关的标准,这两个标准使得我们有可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如果单独来看,表面上符合 "信息社会服务 "的定义,那么这种服务与其他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是否可以分离。
- 然而,与创造供应有关的标准只是表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提供者仅仅创造了一种新的服务供应是不够的,因为这种服务供应不是上述意义上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在创造这种供应之后,该提供者还应对提供这些服务的条件保持控制。
- 鉴于上述考虑,我因此建议,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与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一并解读,必须解释为,在服务提供者不对提供这些服务的基本程序行使控制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的房东联系起来的服务,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上的信息社会服务。即使该服务提供者还提供其他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也不妨碍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被归类为信息社会服务,只要后一种服务与这些服务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应当指出的是,租房条件,即房东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的范围,必须根据欧盟法律的其他规定进行评估。(40)
- 由于第一个问题需要肯定的回答,因此,爱尔兰 AIRBNB 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被视为第 2000/31 号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所以有必要回答第二个问题。
B.第二个问题
- 它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为了以防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通过这个问题,转介法院实质 上是想确定 Hoguet 法规定的要求是否可以适用于作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的爱尔兰 AIRBNB 公司。
- 受理
- 法国政府主要认为,法院显然无权回答这一问题。法国政府认为,第二个问题需要确定爱尔兰 AIRBNB 公司是否属于 Hoguet 法的属事管辖范围,这是一个解释国内法的问题,因此属于移交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 另外,法国政府认为,第二个问题仍然明显不可受理,因为它不符合《法院 议事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要求,因为它没有具体说明爱尔兰 AIRBNB 公司是否属 于《霍盖特法》的属事管辖范围。(41)
- 我不同意法国政府就第二个问题的可受理性所表示的保留意见。
-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指出的是,法国政府在其备选论据框架内承认,可以认为,移 交法院暗示 AIRBNB 爱尔兰公司属于 Hoguet 法的适用范围。事实上,第二个问题并不涉及该法是否适用于 AIRBNB Ireland,而是涉及 Hoguet 法的限制性规则是否可适用于该企业。
- 此外,初步裁决的请求享有相关性推定,因此,只有在极少数极端情况下,法院才会拒绝 答复这样的请求,特别是如果欧盟法律显然不能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情况,(42) 而本案并非如此。事实上,我对第二个问题的理解是,转介法院想知道,除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所在的成员国 (原属成员国)外,其他成员国是否可以通过诸如《Hoguet 法》中规定的规则,对该服务提供商实 施某些要求。正如双方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这个问题可能涉及欧盟法律的若干文书。
- 在不影响上述考虑的前提下,应当指出的是,法国政府在听证会上表示,《Hoguet 法》中规定的要求不适用于 AIRBNB Ireland 这样的服务提供商。
- 无论如何,应由国内法院来确定国内法的确切范围。因此,回答第二个问题是合适的,而将霍盖特法的范围问题留给移交法院处理。
- 物质
(a) 第 2005/36/EC 号指令的适用性
- AHTOP 声称,应根据第 2005/36/EC 号指令(43)评估 Hoguet 法对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可执行性,该指令授权成员国对某些职业适用专业和道德标准以及有关责任的标准。
- 另一方面,爱尔兰 AIRBNB 公司认为,首先,第 2000/31 号指令中没有任何排除条款暗示第 2005/36 号指令的规定优先于前指令的规定。
- 其次,爱尔兰 AIRBNB 公司认为,根据第 2005/36 号指令第 5(2)条和 X-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案(44)的判决,该指令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理由是爱尔兰 AIRBNB 公司并不是为了从事其职业而迁往法国领土的。
-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第 2005/36 号指令第 5(2)条,自由提供服务的原则,就其与专业资格有关的限制而言,仅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为临时和偶尔从事其专业而迁往东道成员国领土的情况。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爱尔兰 AIRBNB 公司属于这种情况。因此,爱尔兰 AIRBNB 无法享受第 2005/36 号指令第 5 条所保障的自由提供服务的原则。
- 在爱尔兰 AIRBNB 公司所依据的 X-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 案(45) 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商也无法依据第 2006/123/EC 号指令(46) 所保障的自由提供服务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参照《公平竞争条约》来评估进入某一行业的条件。(47)
- 在本案中,一方面是第 2000/31 号指令和信息社会服务自由流动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成 员国管理专业准入条件的权力,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问题。
- 有文献认为,进入某一行业的条件不能适用于借助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提供者。(48) 事实上,协调领域尤其包括与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准入有关的要求,如与资格、授权或 通知有关的要求,即使这些要求是一般性的。(49) 此外,与第 2006/123 号指令不同的是,(50) 第 2000/31 号指令没有任何排除条款,规定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不影响与从事受监管职业有关的要求。
- 因此,至少在与从事受监管职业有关的要求方面,在原籍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可以依赖第 2000/31 号指令所保障的服务自由流动。(51) 由于第 2000/31 号指令已经涵盖了这个问题,因此没有必要根据主要法律对其进行评 估。(52)
(b) 第 2007/64/EC 号指令的适用性
- 委员会认为,英国 AIRBNB 支付公司提供的服务可能受第 2007/64/EC 号指令的约束。(53)
- 由于第二个问题是在法院对第一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情况下提出的,这意味着爱尔兰 AIRBNB 公司受益于第 2000/31 号指令所保障的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原则,因此我将把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局限于该指令。
- 此外,由于初步裁决请求中未提及第 2007/64 号指令,而且英国 AIRBNB 支付公司不是主要诉讼程序的当事方,因此我认为,在缺乏移交法院的说明和除委员会以外的各 方的意见的情况下,不适宜处理根据该指令可能产生的问题。事实上,法院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自行分析这些问题。
(c) 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及其范围
-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1)条,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境内设立的服 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符合该指令第 2(h)条所定义的属于协调领域的适用于有关成 员国的国家规定。反之,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所述情况外,该指令第 3(2)条禁止其他成员国出于协调领域的原因限制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
- 信息社会服务只有在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范围的领域才能享受该指令所保障的自由流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1(5)条规定了该指令不适用的领域和问题,但本案与这些领域和问题无关。(54)
-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3)条的规定,信息社会服务也不得在该指令附件中提及的领域内自由流动。Hoguet 法规定的要求不属于这些领域之一。(55)
- 与信息社会服务有关的要求属于协调领域,可由来源成员国提出,也可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由其他成员国提出。
- 本案涉及的是后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原籍国之外的另一成员国的立法可能会限制信 息社会服务,因此,初步看来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条的范围。(56)
-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h)条的规定,协调领域包括与获取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和从事这 类活动有关的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一般性的,还是专门为这些服务或其提供者制定的。(57) 因此,Hoguet 法规定的要求似乎属于协调领域。
- 为了使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在成员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所规定的要求能够对该提供者强制执行并导致限制这些服务的自由流动,该要求必须是一项分别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和(b)条所规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的措施。
(d) 减损第 2000/31 号指令的措施
-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1970 年通过的《霍盖特法》早于第 2000/31 号指令。因此,该法律中规定的要求显然不是作为该指令第 3(4)条所规定的措施从一开始就制定的。此外,第 2000/31 号指令并不包含授权成员国保留可能限制信息社会服务自由流动的早期措 施的条款。
- 尽管如此,我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第 200/31 号指令之前采取的措施或在该指令之前的立法基础上采取的措施,只要符合该指令第 3(4)条规定的条件,就有可能限制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
- 此外,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的措辞表明,成员国可以通过两类措施减损该指令第 3(2)条的规定:一类是符合该指令第 3(4)(b)条规定的程序条件的措施,另一类是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措 施,也就是说,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的措施。(58)
-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案的情况下,爱尔兰 AIRBNB 公司是否会在主要诉讼程序结束时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取决于对初步问题的回答,即该服务提供商是否有义务满足 Hoguet 法条款规定的要求。在我看来,这就是为什么转介法院想知道是否可以对该服务提供商执行关于从事房地产代理职业的规则。
- 在明确这一点之后,我现在开始分析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和(b)条规定的条件。
(e) 实质性条件
- 首先,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i)条可以看出,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是允许减损的,特别 是在出于公共政策、保护公众健康、公共安全或保护消费者的原因而必须减损时。Hoguet 法规定的要求似乎旨在保护消费者。
- 其次,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ii)条的话来说,当信息社会服务受到起源国以外的某一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从而损害了该目标或带来了损害该目标的严重和重大风险时,这些减损可以适用。
- 最后,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iii)条的规定,这种减损必须是相称的。
- 参考令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据以确定主要程序中所争议的立法是否满足这些要求。
- 既然如此,出于协调领域内的原因而试图限制信息社会服务自由流动的成员国就必须证明其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条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 事实上,在没有明确说明采取有关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爱尔兰 AIRBNB 公司的服务有可能损害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i)条规定的目标之一的情况下,第二个问题只能被理解为寻求确定是否允许原籍国以外的成员国在不审查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主动对某类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施加与房地产代理职业有关的执业要求。
- 我认为,第 2000/31 号指令排除了一个成员国在这种情况下以这种方式限制来自另一个成员国的信息社会服务自由流动的可能性。
- 首先,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1)条规定,原属国有义务确保在其境内设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符 合那些属于协调领域的成员国所适用的国家规定。(59) 与这一普遍义务相反,为了不 "淡化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1)条规定的原则,该指令第 3(4)条可被理解为授权原籍国以外的其它成员国仅以间接方式减损服务的自由流动。
- 其次,对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的解释必须保证信息社会服务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60) 如果除原籍国之外的其它成员国也有权主动对某类信息社会服务的所有提供者采取 一般性和抽象性措施,那么这类服务的自由流动原则就会被大大削弱。事实上,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条保证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一定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在不违反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规定的情况下,该服务提供者不得受到比其所在成员国现行物质法更严格的要求。
- 第三,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采取的措施不涉及信息社会服务或其提供者,而只 涉及某项服务。
- 第四,在我看来,为了确定一项信息社会服务是否损害了某一特定目标,或是否对该目标构成了严重和重大的损害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审查个案的具体情况。
- 最后,在第五个方面,上述考虑得到了试图限制服务自由流动的成员国应满足的程 序性条件的支持,我将在稍后再谈这些条件。(61) 应当指出,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的规定,打算采取措施减损该指令第 3(2)条规定 的成员国必须首先通知委员会其打算这样做,并要求原成员国就信息社会服务采取措施。如果原成员国没有作出适当答复,该成员国可采取所设想的措施。这些程序性条件清楚地表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所述的措施只能临时采取。
- 因此,我认为,除原籍国之外的会员国只能通过 "个案 "措施来克减信息社会服务的自 由流动。(62)
- 此外,我认为 Hoguet 法规定的要求可能会使人对其相称性产生怀疑。我从双方在听证会上的讨论中推断,根据 Hoguet 法,爱尔兰 AIRBNB 公司不一定会成为专业执照的持有者。然而,根据移送法院在其请求中提供的信息,法院无法就此做出裁决。
- 无论如何,应由受理法院在考虑到提请其注意的所有因素后,确定有关措施是否是确保保护消费者所必需的,并且没有超出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所需的范围。
(f) 程序条件
-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的规定,一个成员国如拟采取措施限制来自另一成员国的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则必须首先将其意图通知委员会,并要求原成员国就信息社会服务采取措施。
- 没有迹象表明法兰西共和国要求爱尔兰在信息社会服务方面采取措施。
- 无论是在转用第 2000/31 号指令期间还是之后,与通知委员会有关的条件显然也没有得到满足。
- 根据法院的既定判例法,未按照第 2015/1535 号指令的规定通知技术法规,意味着这些技术法规不适用,因此不能对个人执行。(63) 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规定的未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雅各布斯辩护律师在其对 Enichem Base and Others 案的意见(65)中区分了两种义务,一种是通知委员会的义务,这种义务附有具体规定, 使委员会和各成员国能够对通知的草案提出意见,并要求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将通过这些草 案的时间推迟一段时间;另一种是通知委员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这些程序的限制。雅各布斯辩护律师随后指出,在没有任何规定的程序来中止实行有关措施或对共同体进 行控制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不通知委员会就会造成有关措施不合法(66)。
-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在共同体对规则草案没有任何监督程序的情况下,如果计划规则的实施不以委员会的同意或不反对为条件,那么要求成员国将这些规则草案和这些规则通知委员会的规则并不赋予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执行的任何权利,理由是这些规则是在没有事先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通过的。(67)
- 同样,在随后的判例法中,关于第 2015/1535 号指令之前的指令中规定的未通知措施,法院指出,法律文书规定了因未通知而不 适用的制裁,提供了欧盟控制条例草案的程序,并规定其生效日期取决于委员会的同意或不反对。(68)
- 必须根据判例法中的这些考虑因素来确定未按第 2000/31 号指令的规定发出通知的影响。
- 诚然,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并未授权欧盟委员会废除或取消某项国家措施的效力。另一方面,根据该指令第 3(6)条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成员国不要采取建议的措施或紧急终止有关措施。此外,如果成员国未履行不采取或终止某项措施的义务,欧盟委 员会可对其提起侵权诉讼。(69)
- 此外,在紧急情况下,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5)条授权成员国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社会服 务的自由流动。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措施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委员会。我的推断是,从表面上看,一项措施可以在生效日期之前不经欧盟委 员会同意或反对而产生效力。
- 第 2015/1535 号指令也没有赋予欧盟委员会废除或暂停国家法规生效的权力。相反,该指令要求成员国遵守欧盟委员会的指示。
- 此外,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制定技术法规,也可以诉诸紧急程序。
- 基于这些原因,考虑到第 2015/1535 号指令规定的有关技术法规的管制程序与限制信息社会服务自由流动的措施的管制程序之间的类比性,我认为,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的规定,未通知会导致对这些服务提供者的措施不可执行的制裁。
- 鉴于上述考虑,我建议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应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必须解释 为,除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在的成员国外,其他成员国不得出于协调领域内的原因, 针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在不对实质性条件进行必要审查的情况下,主动依赖诸如《霍盖 特法》中规定的与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有关的要求,从而限制这些服务的自由流动。
VI.结论
- 鉴于上述考虑,我建议法院对巴黎大审法庭(巴黎地区法院)(法国)预审法官提 出的初步裁决问题作如下答复:
(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2(a)条涉及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b)条一并解读,该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必须解释为:在服务提供者不对提供这些服务的基本程序行使控制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平台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的房东联系起来的服务,构成上述条款意义上的信息社会服务。
(2)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应解释为:除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在的成员国外,其他成 员国不得以属于协调领域的理由,针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限制这些服务的自由流动、在没有必要对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依赖诸如 1970 年 1 月 2 日第 70-9 号法律中规定的有关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条件的要求。
1 原文:法语
2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第 48 段)。
3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C-320/16,EU:C:2018:221,第 27 段)。
4 2000 年 6 月 8 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的指令("电子商务指令")(OJ 2000 L 178,第 1 页)。
5 2015 年 9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OJ 2015 L 241,第 1 页)。参见该指令第 10 条。
6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6 月 22 日指令,规定了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OJ 1998 L 204,第 37 页),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7 月 20 日第 98/48/EC 号指令修订 (OJ 1998 L 217,第 18 页)("第 98/34 号指令")。
7 见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0 条。
8 JORF,1970 年 1 月 4 日,第 142 页。
9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10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C-320/16,EU:C:2018:221)。
11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12 见 https://www.airbnb.co.uk/terms#eusec7。
13 2011 年 7 月 12 日的判决(C-324/09,EU:C:2011:474,第 109 段)。
14 C-434/15,EU:C:2017:364,第 27 点。
15 2014 年 9 月 11 日的判决(C-291/13,EU:C:2014:2209,第 28 和 29 段)。
16 2010 年 3 月 23 日的判决(C-236/08 至 C-238/08,EU:C:2010:159,第 23 和 110 段)。
17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 33 点)。
18 2010 年 12 月 2 日的判决(C-108/09,EU:C:2010:725,第 32 至 38 段)。
19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 35 点)。
20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第 34 段)。
21 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5 段)。
22 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8 段)。(着重号后加)。
23 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9 段)。
24 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9 段)。
25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26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C-320/16,EU:C:2018:221)。
27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28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C-320/16,EU:C:2018:221)。
29 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第 38 段)。
30 另见我在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43点)。在这方面,另见 Van Cleynenbreuel, P., 'Le droit de l'Union européenne ne se prête-t-il pas (encore) à l'ubérisation des services?', Revue de la Faculté de droit de l'Université de Liège, No 1, 2018, p. 114.
31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一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 31 点)。
32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33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C-320/16,EU:C:2018:221)。
34 参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C-434/15,EU:C:2017:981,第 39 段)和 2018 年 4 月 10 日,Uber France 案(C-320/16,EU:C:2018:221,第 21 段)的判决。
35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C-434/15,EU:C:2017:364,第 51 点)和 Uber France 案(C-320/16,EU:C:2017:511,第 15、16 和 20 点)中的意见。
36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 50 点)。
37 见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第 34 点)。
38 2010 年 12 月 2 日的判决(C-108/09,EU:C:2010:725)。
39 2010 年 12 月 2 日的判决(C-108/09,EU:C:2010:725)。
40 以此类推,见 2010 年 12 月 2 日的判决,Ker-Optika (C-108/09, EU:C:2010:725, 第 41 段)。
41 另外,法国政府在其书面意见中称,在提出申诉并申请作为民事方参与诉讼后启动的 刑事诉讼必须被视为个人之间的争端。因此,第 2003/31 号指令不能在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中作为依据,因此,第二个问题是假设性的。不过,在听证会上,法国政府似乎撤回了其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假设性质的论点。无论如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法院的争端是两个人之间的争端。此外,从移交令的明确法律框架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提出申诉并申请作为民事方加入诉讼后启动的刑事诉讼可能会导致实施刑事处罚。
42 尤其见 2011 年 7 月 7 日的判决,Agafiţei and Others (C-310/10, EU:C:2011:467, 第 28 段)。
43 2005 年 9 月 7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承认专业资格的指令(OJ 2005,L 255,第 22 页)。
44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判决(C-342/14,EU:C:2015:827,第 35 段)。
45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判决(C-342/14,EU:C:2015:827)。
46 2006 年 12 月 1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指令(OJ 2006,L 376,第 36 页)。
47 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7(6)条,该指令第 16 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自由原则不适用于第 2005/36 号指令第 II 篇所涵盖的事项,也不适用于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将某项活动保留给某一特定职业的要求。参见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判决,X-Steuerberatungsgesellschaft(C-342/14,EU:C:2015:827,第 35 段)。
48 尤其见 Hatzopoulos, V., The Collaborative Economy and EU Law, Hart Publishing, Oxford-Portland, 2018, p. 41。
49 见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h)条。另见 Lodder, A.R., & Murray, A.D. (Eds.), EU Regulation of E-Commerce:A Commentar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heltenham-Northampton, 2017, p. 29.
50 见脚注 47。
51 参见《用户指南--第 2005/36/EC 号指令--关于职业资格认证您需要了解的一切》,https://ec.europa.eu,第 15 页。
52 大意参见 2016 年 2 月 23 日的判决,委员会诉匈牙利(C-179/14,EU:C:2016:108,第 118 段)。另见我对合并案件 X 和 Visser 的意见(C-360/15 和 C-31/16,EU:C:2017:397,第 152 点)。
53 2007 年 11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支付服务的指令,该指令修订了第 97/7/EC、2002/65/EC、2005/60/EC 和 2006/48/EC 号指令,并废除了第 97/5/EC 号指令(OJ 2007,L 319,第 1 页)。
54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1(5)条的规定,该指令不适用于税收领域、与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问 题、与卡特尔法管辖下的协议或做法有关的问题,以及该指令第 1(5)(d)条所规定的信息社会服 务的某些活动。
55 参见第 2000/31 号指令附件。关于该指令第 3(3)条的功能,参见 2017 年 11 月 29 日的判决,VCAST(C-265/16,EU:C:2017:913,第 24 和 25 段)。另见我在 VCAST 案中的意见(C-265/16,EU:C:2017:649,第 19 点)。
56 参见 2014 年 9 月 11 日的判决,Papasavvas(C-291/13,EU:C:2014:2209,第 35 段)。
57 相反,不属于协调领域但在欧盟层面也未统一的要求必须在必要时根据基本法进行评估。参见 2008 年 2 月 14 日的判决,Dynamic Medien (C-244/06, EU:C:2008:85, 第 23 段)。另见 Lodder, A.R., 'Directive 2000/31/EC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internal market', in Lodder, A.R., & Murray, A.D. (Eds.), EU Regulation of E-Commerce:A Commentary》,Edward Elgar Publishing,Cheltenham-Northampton,2017 年,第 31 页。
58 另见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5 条,该条规定处理私法纠纷的国家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可以根据该指令规定的条件采取措施减损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此外,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6 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在符合该指令规定的条件下适用本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规则,以便采取一切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所需的调查措施和其他措施,而无需将这些措施通知委员会。
59 见 2011 年 10 月 25 日的判决,eDate 广告及其他(C-509/09 和 C-161/10,EU:C:2011:685,第 61 段)。另见 D'Acunto, S., "La directive 98/48 prévoyant un mécanisme de transparence règlementaire pour les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un premier bilan après douze mois de fonctionnement", Revue du droit de l'Union européenne, No 3, 2000, p. 628。
60 见 2011 年 10 月 25 日的判决,eDate Advertising and Others (C-509/09 and C-161/10, EU:C:2011:685, 第 64 段)。
61 见本意见第 138 至 150 点。
62 见委员会致理事会、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的信函--电子商务指令第 3(4)至(6)条对金融服务的适用(COM/2003/0259 final,第 1 点和第 2.1.2 点);委员会致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报告--委员会关于 2003 年 11 月 21 日指令[2000/31]适用情况的第一次报告(COM(2003) 702 final,第 4.1 点)。另见 Crabit, E., 'La directive sur le commerce électronique.Le projet "Méditerranée", Revue du Droit de l'Union Européenne, No 4, 2000, pp:Regulation, 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Electronic Commer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New York, 2006, p. 283.
63 参见最近2018年8月7日的判决,Smith案(C-122/17,EU:C:2018:631,第52和53段)。另见我在 Uber France 案中的意见(C-320/16,EU:C:2017:511,第 37 点)。
64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霍盖特法规定的要求被视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意义上的措施,则不会出现第 2000/31 号指令规定的通知义务与第 2015/1535 号指令规定的通知义务之间的联系问题。为了被归类为 "技术性法规",并受后一指令通知义务的约束,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必须具有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式规范信息社会服务的特定目的和目标(参见我在 Uber France 案中的意见,C-320/16,EU:C:2017:511,第 24 至 33 点)。然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从法院的判例法中可以明显看出,规定从事商业活动须事先获得授权的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技术法规(参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Falbert and Others(C-255/16,EU:C:2017:983,第 16 段)。实质上,Hoguet 法规定从事房地产代理活动必须获得职业许可。
65 380/87,未公布,EU:C:1989:135。
66 见 Jacobs 辩护律师在 Enichem Base and Others 案中的意见(380/87,未公布,EU:C:1989:135,第 14 点)。
67 见 1989 年 7 月 13 日的判决,Enichem Base and Others (380/87, EU:C:1989:318, 第 20 和 24 段)。
68 见 2000 年 9 月 26 日的判决,Unilever (C-443/98, EU:C:2000:496, 第 43 段)。
69 见 Crabit, E., "La directive sur le commerce électronique.Le projet "Méditerranée", Revue du droit de l'Union européenne, No 4, 2000, p. 791, and Kightlinger, M.F., 'A Solution to the Yahoo! Problem?The EC E-Commerce Directive as a Mode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Internet Choice of Law',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4, No 3, 2003, p. 737.
法院判决(大审判庭)
2019 年 12 月 19 日 (*)
(初步裁决参考文件 - 第2000/31/EC号指令 - 信息社会服务 - 第2006/123/EC号指令 - 服务 - 拥有可出租住所的房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与寻求该类住所的人之间的联系 - 资格 - 对从事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施加某些限制的国家立法 - 第2000/31/EC号指令 - 第3(4)(b)条,第二个缩进 - 通知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自由的措施的义务 - 未通知 - 可执行性 - 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程序)
在 C-390/18 号案件中、
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收到巴黎高等法院(法国巴黎大区法院)调查法官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作出的裁决提出的初步裁决请求,该请求涉及以下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X,
干预者:
YA、
Airbnb Ireland UC、
Hôtelière Turenne SAS、
住房和旅游专业人员协会(AHTOP)、
Valhotel、
法庭(大审判庭):
由主席 K. Lenaerts,副主席 R. Silva de Lapuerta,分庭庭长 A. Arabadjiev、E. Regan、P.G. Xuereb 和 L.S. Rossi,法官 E. Juhász、M. Ilešič、J. Malenovský、D. Šváby(报告员)和 N. Piçarra 组成、
检察长M. Szpunar、
书记官长V. Giacobbo-Peyronnel, Administrator、
考虑到书面程序,并在 2019 年 1 月 14 日听证会之后、
在审议了代表
- Airbnb Ireland UC,由 D. Van Liedekerke、O.W. Brouwer 和 A.A.J. Pliego Selie 倡导、
- 由律师 B. Quentin、G. Navarro 和 M. Robert 组成的 "住房和旅游专业协会"(AHTOP)、
- 法国政府,由 E. de Moustier 和 R. Coesme 担任代理人、
- 捷克政府,由 M. Smolek、J. Vláčil 和 T. Müller 代理、
- 西班牙政府,由 M.J. García-Valdecasas Dorrego 担任代理人、
- 卢森堡政府,最初由 D. Holderer 担任,后来由 T. Uri 担任代理、
- 欧洲委员会,由 L. Malferrari, É.Gippini Fournier and S.L. Kalėda, acting as Agents、
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会议上听取检察长的意见之后、
得出以下结论
判决
1 本初步裁决申请涉及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第 2000/31/EC 号指令第 3 条的解释,该指令涉及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指令")(OJ 2000 L 178,第 1 页)。
2 该请求是在对 X 提起的刑事诉讼中提出的,除其他外,X 因无职业执照而处理与楼宇和企业的调解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资金。
法律背景
欧盟法律
第 98/34 号指令
3 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7 月 20 日第 98/48/EC 号指令(OJ 1998 L 217,第 18 页)("第 98/34 号指令")修订的 1998 年 6 月 22 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 98/34/EC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规定了在技术标准和法规以及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在本指令中,以下含义适用:
...
- "服务",任何信息社会服务,即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并应 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
- 远距离 "是指提供服务时双方不同时在场、
- 电子手段 "是指服务的初始发送和目的地接收是通过处理(包括数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进行的,并且完全是通过电线、无线电、光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输、传送和接收的、
-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是指应个人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提供服务。
...'
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
4 2015 年 9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EU)2015/1535 号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OJ 2015 L 241,第 1 页),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起废止并取代第 98/34 号指令。
5 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规定:
为本指令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
(b) "服务 "系指任何信息社会服务,即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 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
(i) "远距离 "是指提供服务时双方不同时在场;
(ii) "以电子手段 "是指服务的最初发送和目的地的接收是通过处理(包括数 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进行的,并且完全是通过电线、无线电、光 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输、传送和接收的;
(iii)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是指应个人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提供服务。
本定义未涵盖的服务指示性清单见附件 I。
6 该指令第 5(1)条规定
在不违反第 7 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任何技术法规草案,除非该草案仅转用了某项国际或欧洲标准的全文,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提供有关标准的信息即可;如果草案中尚未明确说明有必要颁布该技术法规的理由,各成员国还应向委员会说明这些理由。
...'
7 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0 条第 2 款的规定,今后凡提及第 98/34 号指令时,均应解释为提及第 2015/1535 号指令。
第 2000/31 号指令
8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8 段规定:
本指令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律框架,确保成员国之间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而不是统一刑法领域。
9 在第 2015/1535 号指令生效前的版本中,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将 "信息社会服务 "定义为第 98/34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所指的服务。自该指令生效以来,这一提法必须被理解为是针对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的。
10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h)条规定:
(h) "协调领域":会员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或信息社会服 务的要求,无论这些要求是一般性的还是专门为其设计的。
(i) 协调领域涉及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的以下要求
- 开展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如有关资格、授权或通知的要求、
- 开展信息社会服务活动,如有关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要求、有关服务质量或内容的要求(包括适用于广告和合同的要求)或有关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要求;
(ii) 协调领域不包括以下要求:
- 适用于此类货物的要求、
- 适用于货物交付的要求、
- 适用于非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的要求。
11 该指令第 3(2)和(4)至(6)条规定如下:
'2.会员国不得以属于协调领域的理由限制从另一会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
-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会员国可采取措施,对某一信息社会服务减损第 2 段的规定:
(a) 措施应
(i)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有必要:
- 公共政策,特别是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包括保护未成年人,打击任何煽动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的仇恨以及侵犯个人尊严的行为、
- 保护公众健康、
- 公共安全,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
- 保护消费者,包括投资者;
(ii) 针对某项信息社会服务采取的有损于第(i)点所述目标或有损于这些目标的严重危害的行动;
(iii) 与这些目标相称;
(b) 在采取有关措施之前,并在不妨碍法院诉讼程序,包括初步诉讼程序和在 刑事调查范围内采取的行动的情况下,该会员国已
- 要求第 1 段提及的会员国采取措施,而后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或者这些措施不 够、
- 将其采取这些措施的意向通知委员会和第 1 段中提及的会员国。
- 在紧急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不遵守第 4(b)段规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措施应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委员会和第 1 段中提及的会员国,并说明该会员国认为情况紧急的理由。
- 在不影响成员国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的前提下,欧盟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查所通知的措施是否符合欧共体法律;如果得出结论认为该措施不符合欧共体法律,欧盟委员会应要求相关成员国避免采取任何拟议措施或紧急终止相关措施。第 2006/123/EC 号指令
12 2006 年 12 月 1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第 2006/123/EC 号指令(OJ 2006 L 376,第 36 页)第 3(1)条规定:
'如果本指令的规定与另一共同体法案中有关特定部门或特定职业获得或从事服务活动的特定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则以另一共同体法案的规定为准,并适用于这些特定部门或职业。...'
法国法律
13 1970 年 1 月 2 日第 70-9 号法律第 1 条规定了与不动产和金融商誉的某些交易有关的活动 的条件(1970 年 1 月 4 日《约旦法律公报》,第 142 页),适用于主要诉讼事实的版本 ("Hoguet 法")规定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们经常参与或协助影响他人货物的任何交易,即使是以辅助身份参与或协助,并且涉及以下方面:
- 购买、出售、寻找、交换、租赁或分租(季节性或其他)现有或在建楼房,不论是否带家具;
...'
14 该法第 3 条规定
'第 1 条所列的活动只能由持有专业执照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专业执照由大区工商会主席或法兰西岛大区工商会主席根据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期限和规则颁发,并列明这些人可以进行的交易。...
该许可证只能颁发给自然人,条件是他们:
- 提供专业资质证明;
- 提供允许偿还资金的财务担保证明......;
- 为其民事和职业责任的经济后果购买保险;
- 不符合其中一项确认或取消资格条件......
...'
15 该法第 5 条规定
'第 1 条所指的接受或拥有金钱的人......必须遵守国务委员会法令规定的条件,特别是保存记录和交付收据的手续,以及该授权所产生的其他义务。
16 该法第 14 条措辞如下
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6 个月监禁和 7500 欧元罚款:
(a) 在未持有根据第 3 条颁发的有效执照的情况下,或在该执照被恢复后,或在有关行政机构宣布无资格后仍未恢复上述执照的情况下,借给或经常协助第 1 条所列的交易,即使是以辅助身份;
...'
17 《Hoguet 法》第 16 条规定:
'下列行为可判处 2 年监禁和 30 000 欧元罚款:
- 在进行第 1 条所列交易时,以任何身份或方式接受或拥有属于以下情况的款项、货物或股票和债券
(a) 违反第 3 条的规定;
(b) 违反第 5 条规定的关于保存记录和在法律要求时提供收据的条件;
...'
主要程序中的争议和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
18 Airbnb Ireland UC 是一家根据爱尔兰法律在都柏林(爱尔兰)成立的公司,是 Airbnb 集团的一部分,该集团由设在美国的 Airbnb 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多家公司组成。Airbnb Ireland 提供一个电子平台,其目的是在支付佣金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法国,在拥有可出租住所的房东(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个人)与寻找此类住所的人之间建立联系。Airbnb Payments UK Ltd 是一家根据英国法律在伦敦(英国)成立的公司,作为联系服务的一部分提供在线支付服务,并管理集团在欧盟的支付活动。此外,Airbnb France SARL 是一家根据法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也是 Airbnb Ireland 的供应商,负责在法国市场的用户中推广该平台,特别是针对目标受众组织广告活动。
19 Airbnb Ireland 除了利用其电子平台集中提供连接房东和客人的服务外,还向房东提供一定数量的其他服务,如提供房东报价内容的格式,可选择摄影服务,还可选择民事责任保险和最高 800 000 欧元的损害赔偿担保。此外,该平台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可选工具,用于根据该平台的市场平均值估算租金价格。此外,如果房东接受了客人,客人将向 Airbnb Payments UK 转移租金,并在此基础上增加 6% 至 12% 的费用和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服务。Airbnb Payments UK 代表客人保管这笔钱,然后在客人入住 24 小时后,通过转账将钱寄给房东,从而向客人保证房产的存在,并向房东保证付款。最后,Airbnb 爱尔兰公司建立了一个系统,房东和客人可以根据零星到五星的评分标准留下评价,该评价可在相关电子平台上查看。
20 在实践中,从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解释中可以明显看出,寻找出租房的互联网用户连接到其电子平台,确定他们希望去的地方以及他们选择的时间和人数。在此基础上,Airbnb Ireland 向他们提供符合这些标准的现有住宿清单,以便用户选择自己喜欢的住宿并进行在线预订。
21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电子平台的用户,无论是房东还是客人,都与 Airbnb Ireland 签订了使用该平台的合同,并与 Airbnb Payments UK 签订了通过该平台付款的合同。
22 2017 年 1 月 24 日,专业旅游和住宿协会(AHTOP)根据《Hoguet 法》,就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期间在没有专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与建筑物和企业的调解和管理有关的活动提出申诉,并申请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加入诉讼程序。
23 为支持其申诉,AHTOP 声称 Airbnb Ireland 不仅仅通过其平台连接双方,还提供额外服务,相当于房产交易的中介活动。
24 在提出申诉后,2017 年 3 月 16 日,巴黎高等法院(法国巴黎大区法院)附属检察官提出指控,除其他外,指控一名没有专业执照的人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4 日期间违反《Hoguet 法》,为有关建筑物和企业的调解和管理活动处理资金。
25 爱尔兰 Airbnb 公司否认自己是房地产代理商,并辩称《Hoguet 法》不适用,理由是该法不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
26 在这种情况下,巴黎大审法庭(巴黎地区法院)的预审法官无法确定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服务是否应被归类为该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如果是,是否排除了在主要诉讼程序中对该公司适用《Hoguet 法》,或者相反,该指令是否不排除根据该法对 Airbnb Ireland 提起刑事诉讼。
27 在这种情况下,巴黎大审法庭(巴黎地区法院)的预审法官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 以下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1)......爱尔兰 Airbnb 通过爱尔兰管理的电子平台在法国提供的服务是否受益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规定的提供服务的自由?
(2) [《霍盖特法》]规定的有关在法国从事房地产代理职业的限制性规则是否可对 Airbnb Ireland 强制执行?
审议提交的问题
初步裁决申请的可受理性
28 Airbnb Ireland 声称,移交法院认为 Airbnb Ireland 的活动属于《Hoguet 法》的范围是错误的。法国政府在听证会上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29 在这方面,根据既定判例法,国家法院在其负责界定的事实和立法背景下提 出的关于欧盟法律解释的问题,其准确性不由法院决定,享有相关性推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才可拒绝就国家法院提交的问题作出裁决:所寻求的欧盟法律解释显然与主要诉讼的实际事实或其目的无关;问题是假设性的;或法院面前没有必要的事实或法律材料,无法对提交给它的问题作出有用的答复(2010 年 6 月 22 日判决,Melki 和 Abdeli,C-188/10 和 C-189/10,EU:C:2010:363,第 27 段)。
30 在本案中,正如法国政府所承认的,从本质上讲,移交法院对 Airbnb Ireland 提出了《Hoguet 法》条款的可执行性问题,因为它隐含地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属于该法的实质范围。
31 然而,鉴于参照令所载国内法条款的措辞,显然并不排除参照法院对《Hoguet 法》的解释(类比见 2010 年 6 月 22 日的判决,Melki 和 Abdeli,C-188/10 和 C-189/10,EU:C:2010:363,第 28 段)。
32 Airbnb Ireland 还认为,参考令载有法国国家立法的摘要,委员会本应考虑到该立法的其他规定。委员会则认为,该决定因缺乏事实细节而无效。
33 在本案中,移交令简要但准确地说明了相关的国家法律背景以及争端的起源 和性质。因此,移送法院已充分界定其请求解释欧盟法律的事实和法律背景,并向法院 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使法院能够对这一请求作出有用的答复(2006 年 3 月 23 日判决,Enirisorse, C-237/04,EU:C:2006:197,第 19 段)。
34 在这种情况下,该初步裁决请求不能被视为完全不可受理。
初步观察
35 在其意见中,AHTOP 和欧盟委员会分别认为,在评估主要程序中涉及的立法时,不仅要考虑到第 2000/31 号指令,还要考虑到 2005 年 9 月 7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承认专业资格的第 2005/36/EC 号指令 (OJ 2005 L 255, p. 22) 和 2007 年 11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支付服务的第 2007/64/EC 号指令,这些指令对第 97/7/EC 号、第 2002/65/EC 号、第 2005/60/EC 号和第 2007/64/EC 号指令进行了修订。22)和 2007 年 11 月 13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支付服务的第 2007/64/EC 号指令,该指令修订了第 97/7/EC、2002/65/EC、2005/60/EC 和 2006/48/EC 号指令,并废除了第 97/5/EC 号指令(OJ 2007 L 319,第 1 页)。
36 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在《欧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规定的国家法院与 法院之间的合作程序中,应由后者向国家法院提供对其有用的答复,使其能够就所 审案件作出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从国家法院提供的所有信息中,特别是从移交令的理由中,提取鉴于主要诉讼程序中争议的主题事项而需要解释的欧盟法律的立法和原则,以重新表述提交给它的问题,并解释国家法院为裁决待决诉讼而需要的所有欧盟法律规定,即使这些问题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些规定(大意见 2015 年 7 月 16 日的判决,Abcur, C-544/13 和 C-545/13,EU:C:2015:481,第 33 和 34 段以及所引用的判例法)。
37 然而,只有国家法院才能确定它希望提交法院的问题的主题事项。因此,如果请求本身没有显示有必要重新表述这些问题,法院就不能应《欧洲 联盟法院规约》第 23 条所述的一个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审查国家法院尚未提交给 法院的问题。如果鉴于诉讼过程中的事态发展,国家法院认为有必要获得对欧盟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则应重新提交法院(见2015年6月11日的判决,Berlington Hungary and Others,C-98/14,EU:C:2015:386,第48段和援引的判例法)。
38. 在本案中,由于在提交的问题中没有提到第 2005/36 号和第 2007/64 号指令, 或在发回重审的命令中没有作出任何其他解释,要求法院考虑对这些指令的解释, 以便向发回重审的法院提供有用的答复,因此法院没有理由审查与这些指令有关的 论点,这实际上会导致法院修改提交给它的问题的实质内容。
第一个问题
39 在第一个问题中,上诉法院主要询问,是否必须将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解释为,中介服务通过电子平台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专业或非专业房东有偿联系起来、同时还提供一定数量的其他服务,如提供报价内容的格式、摄影服务、民事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担保、估算租金价格的工具或这些住宿服务的支付服务,则必须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被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
40 作为初步意见,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主要诉讼中涉及的中介活动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和第 2006/123 号指令意义上的 "服务 "范畴,任何当事方或本诉讼涉及的其他相关方对此均无异议。
41 其次,必须忆及的是,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3(1)条的规定,如果该指令的规定与另一项欧盟法案中有关获得或从事特定服务活动或特定职业的特定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则该指令不适用。
42 因此,为了确定像主要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服务是否像 AHTOP 和法国政府所主张的那样属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的管辖范围,或者像 Airbnb Ireland、捷克和卢森堡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所坚持的那样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的管辖范围,有必要确定这种服务是否必须被限定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43 在这方面,考虑到 AHTOP 提起的申诉中提及的事实所涵盖的时期,以及移交法院待决的刑事 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中 "信息社会服务 "概念的定义先后在第 98/34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和 2015 年 10 月 7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中被提及。然而,在第 2015/1535 号指令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生效后,该定义并未得到修订,因此,本判决书将仅提及该指令。
44 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信息社会服务 "的概念涵盖 "任何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的服务"。
45 在本案中,正如上文第 18 段所明确指出的,在主要诉讼程序中,通过电子平台提供的服务旨在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专业或非专业房东有偿联系起来,以便前者预订住宿。
46 首先,该服务是有偿提供的,尽管 Airbnb Payments UK 只向客人而不是向房东收取报酬。
47 其次,只要房东和客人通过电子平台连接,而中介服务提供商、房东或客人不同时在场,该服务就构成以电子方式远距离提供的服务。事实上,在 Airbnb Ireland 或 Airbnb Payments UK 与房东或客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除了通过 Airbnb Ireland 电子平台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接触。
48 最后,有关服务是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提供的,因为它既涉及主人在网上发布广告,也涉及对该广告感兴趣的客人的个人要求。
49 因此,这种服务符合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规定的四个累积条件,因此原则上构成第 2000/31 号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
50 然而,正如当事方和本诉讼涉及的其他相关方所陈述的,法院认为,尽管满足所有这些条件的中介服务原则上构成一种有别于与之相关的后续服务的服务,因此必须被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但如果中介服务似乎构成一种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整体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属于另一种法律分类的服务,则不能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大意参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 第 40 段)。
51 在本案中,AHTOP 主要声称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服务构成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提供住宿服务。为此,它认为 Airbnb Ireland 不仅仅通过其同名电子平台连接双方,而且还提供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是房产交易中介活动的特征。
52 然而,尽管 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促成住宿租赁--这也是第 2006/123 号指令的共同点--但这些服务之间联系的性质并不能证明有理由不将该中介服务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从而对其适用第 2000/31 号指令。
53 这种中介服务与房产交易本身是分不开的,因为它的目的不仅是提供即时住宿服务,而且是在同名电子平台上提供的、与寻找短期住宿者所选标准相对应的住宿地点的结构化清单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工具,以便利就今后的互动订立合同。建立这样一份清单,既有利于有住房出租的房东,也有利于寻找此类住房的人,这正是 Airbnb Ireland 管理的电子平台的基本特征。
54 在这方面,由于其重要性,使用统一格式汇编要约,再加上搜索、查找和比较这些要约的工具,构成了一种服务,不能被视为仅仅是属于不同法律分类下的整体服务(即提供住宿服务)的附属服务。
55 此外,从使用 Airbnb 的客人和房东的角度来看,像 Airbnb Ireland 这样的服务对于提供住宿服务绝非不可或缺,因为他们都有许多其他渠道可 以利用,有时是长期存在的渠道,如房地产中介、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分类广告,甚 至房产租赁网站。在这方面,Airbnb Ireland 通过向其用户(包括房东和房客)提供基于信息社会商业活动特点的创新服务,与这些其他渠道形成直接竞争,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推断出它是提供住宿服务所不可或缺的。
56 最后,无论是从参考令还是从法院收到的卷宗信息中,都看不出爱尔兰 Airbnb 公司对使用该平台的房东收取的租金金额进行了设定或设定了上限。充其量,Airbnb 为房东提供了一个可选工具,让他们根据该平台的市场平均值估算租金价格,而房东则独自承担确定租金的责任。
57 因此,像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中介服务不能被视为整体服务的组成部分,因为整体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提供住宿。
58 上文第 19 段提到的其他服务,无论合在一起还是单独来看,都不会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相反,这些服务具有辅助性质,因为对房东而言,这些服务本身并不构成目的,而是从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中介服务中获益或以最佳条件提供住宿服务的一种手段(类比参见 2008 年 2 月 21 日的判决,Part Service,C-425/06,EU.C:2008:108,第 52 段;2016 年 11 月 10 日的判决,Baštová,C-432/15,EU.C:2008:108,第 52 段):C:2008:108,第 52 段;2016 年 11 月 10 日,Baštová,C-432/15,EU:C:2016:855,第 71 段;以及 2019 年 9 月 4 日,KPC Herning,C-71/18,EU:C:2019:660,第 38 段)。
59 首先,Airbnb 爱尔兰公司除了通过同名电子平台将房东和客人联系起来之外,还为房东提供了一种列明其提议内容的格式、一种可选的出租物业摄影服务以及一种为房东和客人评级的系统,供未来的房东和客人使用。
60 这种工具是中介平台固有的合作模式的一部分,它首先使寻求住宿的人能够从平台上的房东提供的住宿中做出充分知情的选择,其次使房东能够充分了解他们可能与之接触的客人的可靠性。
61 其次,Airbnb 集团旗下的 Airbnb Payments UK 公司负责向客人收取租金,然后根据上文第 19 段所述条件将租金转给房东。
62 这种付款条件是大量电子平台的共同做法,是确保房东和房客之间交易的一种工具,仅凭这种付款条件不能改变中介服务的性质,特别是在这种付款条件没有直接或间接伴随着提供住宿的价格控制的情况下,正如上文第56段所指出的那样。
63 最后,爱尔兰 Airbnb 为房东提供损害担保,并可选择民事责任保险,这也不能改变该平台所提供中介服务的法律分类。
64 即使将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上文第 59 至 63 段提及的服务(可选服务或其 他服务)加在一起,也不会质疑该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独立性质,因而也不会质疑 将其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因为这些服务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该服务的具体特 征。在这方面,同样自相矛盾的是,一个电子平台向其客户提供的这种增值辅助服务,特别是为了使自己有别于竞争者而提供的服务,在没有额外要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该平台活动的性质,从而导致其法律分类被修改,正如检察长在其意见第 46 点中所指出的那样。
65 此外,与AHTOP和法国政府所坚持的观点相反,像Airbnb所提供的中介服务的运作规则不能等同于中介服务的运作规则,后者引起了2017年12月20日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案(C-434/15,EU:C:2017:981,第39段)和2018年4月10日Uber法国案(C-320/16,EU:C:2018:221,第21段)的判决。
66 除了这些判决是在适用《欧盟运作条约》第 58(1)条的城市客运这一特定背景下作出的,以及 Airbnb Ireland 提供的服务与上段所述判决所涉案件中的服务不可比之外,上文第 59 至 63 段所述辅助服务也不能证明法院在这些判决中认定的控制程度相同。
67 因此,法院在这些判决中指出,优步公司对非专业司机使用该公司向其提供的应用程序提供运输服务的条件施加了决定性影响(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9 段,以及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判决,优步法国公司,C-320/16,EU:C:2018:221,第 21 段)。
68 移送法院在上文第 19 段中提到的事项并不能证明 Airbnb Ireland 对提供与其中介服务有关的住宿服务的条件具有决定性影响,特别是因为 Airbnb Ireland 并不直接或间接决定收取的租金价格(如上文第 56 和 62 段所述),更不会选择房东或在其平台上出租的住宿。
69 综上所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提及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必须将其解释为,通过电子平台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服务的专业或非专业房东有偿联系起来的中介服务,同时还提供一定数量的该中介服务的附属服务,必须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下的 "信息社会服务"。
第二个问题
管辖权
70 法国政府认为,法院显然没有回答第二个问题的管辖权,因为移交法院要求法院裁定 Airbnb Ireland 的活动是否属于《霍盖特法》的实质范围,并因此解释法国法律。
71 然而,从第二个问题的措辞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提交法院并不是询问法院《霍格特法》是否适用于 Airbnb Ireland 的活动,而是询问法院是否可以对该公司执行该法,因为法院认为该法限制了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72 这一问题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条赋予成员国减损自由提供信息社会服务原则的权 力密切相关,也与该指令第 3(4)(b)条规定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和相关成员国通报对该原 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的义务密切相关,是一个涉及欧盟法律解释的问题。
73 因此,法院有权回答这个问题。
受理
74 另外,法国政府认为,由于移交法院未能确定 Airbnb Ireland 的活动属于《Hoguet 法》的实质范围,其第二个问题没有说明为何不能确定第 2000/31 号指令的解释,也没有确定法院在该指令与《Hoguet 法》之间建立的联系。因此,它不符合《法院议事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要求,因此不可受理。
75 在这方面,如上文第 30 段所述,从第二个问题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根据提交法院的意见,Airbnb Ireland 通过同名电子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属于该法的实质范围。
76 此外,通过提及该法对服务的限制性,如主要诉讼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以及第 2000/31 号指令第 1 条和第 3 条所承认的自由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原则,同时阐述了在解释该指令时遇到的困难,如是否可以对 Airbnb Ireland 执行《霍格特法》等国家立法的问题,转介法院满足了《议事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最低要求。
77 因此,第二个问题可以受理。
物质
78 在第二个问题中,移送法院询问法院,主要诉讼中涉及的立法是否可对 Airbnb Ireland 执行。
79 这个问题是由 Airbnb 爱尔兰公司提出的论点引起的,该论点涉及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 的《霍盖特法》条款与第 2000/31 号指令不一致,尤其是法兰西共和国没有满足该指令第 3(4)条规定的条件,即允许成员国采取措施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80 因此,第二个问题应被理解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是否必须被解释为:在附带民事诉 讼的刑事诉讼中,个人可以反对某一成员国对其适用限制其从另一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 务的自由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所有条件。
81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正如转介法院所指出的,主要诉讼程序中涉及的立法限制了提供信息社 会服务的自由。
82 首先,上诉法院提到的《Hoguet 法》的要求,主要是持有职业执照的义务,涉及到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h)(i)条所指的将拥有住宿场所的房东和寻求此类住宿的人联系起来的活动,不属于该指令第 2(h)(ii)条所指的任何被排除的类别。其次,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在法兰西共和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设立的服务提供商,从而增加了在法国提供服务的难度。
83 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属于协调领域的某项信息社会服务采 取措施,减损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原则,但必须符合两个累积条件。
84 首先,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a)条的规定,有关限制性措施必须是为了公共政策、保 护公众健康、公共安全或保护消费者所必需的;必须是针对实际上有损于这些目标或对这 些目标构成严重威胁的信息社会服务所采取的;最后,必须与这些目标相称。
85 其次,根据该指令第 3(4)(b)条第二款,在采取有关措施之前,并在不影响法院诉讼程序, 包括初步诉讼程序和在刑事调查框架内实施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成员国必须将其采取有关限 制性措施的意图通知委员会和在其领土上设立有关服务提供商的成员国。
86 关于第二个条件,法国政府承认,《Hoguet 法》没有导致法兰西共和国向委员会或爱尔兰 Airbnb 成立的成员国(即爱尔兰)发出通知。
87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该法早于第 2000/31 号指令生效的事实不可能导致法兰西共和国免除其通知义务。正如检察长在其意见书的第 118 点中所指出的,欧盟立法机构并没有规定一项减损条款,允许成员国保留在该指令生效之前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而不符合该指令为此所规定的条件。
88 因此,有必要确定,如果一个成员国未能履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 2 款规定的义务,就限制提供来自另一成员国的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的措施进行事先通 报,是否会导致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执行,正如第 2015/15 号指令第 5(1)条规定的义务一样、使相关立法无法对个人执行,正如成员国未能履行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规定的事先通知技术规则的义务所产生的后果一样(参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 C-194/94, EU:C:1996:172, 第 54 段)。
89 在这方面,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员国的一项 具体义务,即成员国有义务将其采取措施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的意图通知欧盟委 员会和在其领土上设立有关服务提供商的成员国。
90 因此,从其内容来看,该条款规定的义务足够清楚、准确和无条件,赋予其直接效力,因此,个人可在国家法院援引该义务(类推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第 44 段)。
91 其次,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条以及该指令的第 8 条可以看出,该指令的目的是确 保成员国之间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了一个机制,对可能破坏这一目标的措施进行监督,使委员会 和在其领土上设立有关服务提供商的成员国都能确保这些措施是必要的,是为了促进普遍 利益这一压倒一切的理由。
92 此外,从该指令第 3(6)条可以明显看出,欧盟委员会负责立即审查所通知的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律,在得出拟议措施不符合欧盟法律的结论时,欧盟委员会必须要求有关成员国不要采取这些措施,或作为紧急事项终止有关措施。因此,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可以避免采取或至少维持违反《欧盟运作条约》的贸易障 碍,特别是建议对有关国家措施进行修改(类比参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第 41 段)。
93 诚然,正如西班牙政府特别提出的,而且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6)条也可以看出,与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不同的是,该指令第 3(4)(b)条第 2 款并没有正式规定打算采取措施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自由的成员国有任何停滞义务。然而,正如上文第 89 段所指出的,除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外,有关成员国必须将其采取此类措施的意图事先通知委员会和在其领土上设立有关服务提供者的成员国。
94 鉴于上文第 89 至 92 段提出的问题,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 2 款规定的事先通知义务并不 仅仅是一项提供信息的要求,与 1989 年 7 月 13 日作出判决的 Enichem Base 等人案 (380/87, EU. C:1989:318, 第 19 至 24 段) 中的要求类似:380/87,EU:C:1989:318,第 19 至 24 段),而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它证明了不经通知而限制个人 提供信息社会服务自由的措施是不可执行的(类比参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第 49 和 50 段)。
95 第三,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听证会上正确指出的那样,法院在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中就第 2015/1535 号指令所采取的解决办法,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听证会上正确指出的那样,由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 2 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与导致该判决的案件中所涉及的措施一样,因此更加合理、其目的并不是阻止成员国采取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到提 供服务的自由,而是要防止成员国在原则上侵犯有关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在成员国的权 限。
96 由此可见,如果成员国未能履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 2 款规定的义务,就限制在另一成员国领土上设立的运营商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的措施发出通知,则该措施对个人不可执行(类推参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第 54 段)。
97 在这方面,还必须指出的是,与成员国未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发出通知的技术规则的情况一样,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自由的未发出通知的措施不可强制执行这一事实不仅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依据(类比参见 2016 年 2 月 4 日的判决,Ince, C-336/14, EU:C:2016:72,第 84 段),也可以在个人之间的争议中作为依据(类比参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的判决,James Ellott Construction, C-613/14, EU:C:2016:821,第 84 段):通过类推,参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的判决,James Elliott Construction,C-613/14,EU:C:2016:821,第 64 段及引用的判例法)。
98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例如在主要诉讼程序中,在向刑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一 个人因被起诉的罪行所造成的伤害而要求另一个人赔偿、如果成员国未能履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该罪行的义务, 则规定该罪行的国家条款对被起诉的个人不可执行,并使该人不仅在对其提起的刑事诉 讼中,而且在被列为民事当事人的个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中,都能以该未履行义务为 依据。
99 考虑到法兰西共和国并未就《霍盖特法》发出通知,并鉴于上文第 84 和 85 段回顾的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条规定的条件的累积性质,必须采取这样的观点,即无论从任何角度看,该法都不能适用于在主要诉讼程序中处于与 Airbnb Ireland 类似情况的个人,无论该法是否满足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100 综上所述,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的第二段必须解释为:在附带 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中,个人可以反对某成员国对其采取的限制该个人从另一成员国提供信 息社会服务的自由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没有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予以通知。
费用
101 由于对主要程序的当事方而言,这些程序是移交法院待决诉讼的一个步骤, 因此费用的决定由该法院作出。除了这些当事方的费用外,向法院提交意见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可追回的。
据此,法院(大审判庭)裁定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第 2000/31/EC 号指令第 2(a)条涉及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指令"),其中提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该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必须被解释为:通过电子平台将潜在客人与提供短期住宿的专业或非专业房东有偿联系起来的中介服务,同时还提供一定数量的中介服务附属服务,必须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中的 "信息社会服务"。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4)(b)条的第二段必须被解释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中, 个人可以反对某一成员国对其适用限制其从另一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的措施, 如果这些措施没有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予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