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四分庭)2020 年 12 月 3 日 Star Taxi App SRL 诉 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şti prin Primar General 和 Consiliul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şti。
请求 Bucureşti 法庭作出初步裁决。
判例 C-62/19
斯普纳尔辩护律师的意见
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交付 (1)
判例 C-62/19
Star Taxi App SRL
v
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şti prin Primar General、
Consiliul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şti、
相关方
IB、
Camera Naţională a Taximetriştilor din România、
D'Artex Star SRL、
Auto Cobălcescu SRL、
Cristaxi Service SRL
(请求初步裁决
来自 Tribunalul București(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
(初步裁决参考--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第 1(1)(b)条--"信息社会服务 "的定义--使出租车客户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的服务--授权承运商出租车的强制出租车预订服务--第 1(1)(e)条--服务规则--通知义务--第 2000/31/EC 号指令--第 4 条--事先授权--非专门和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计划--第 2006/123/EC 号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服务活动的授权计划)
导言
- 欧盟立法为特定类别的服务制定了特殊规则,即 "信息社会 "服务,也就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远程服务,简单地说,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根据欧盟法律,这类服务受益于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承认原则,以及在提供者各自的原籍成员国设立机构方面的一系列便利措施。
- 然而,当不同种类的服务构成综合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时,要区分信息社会服务和 "传统 "服务并不总是那么容易。通过电子手段预订的城市交通服务尤其如此。法院已经有机会就特定情况下的这种区分提供了一些指导。(2) 然而,这些指导并不一定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 当国家规则适用于与信息社会服务具有相同经济性质的 "传统 "服务时,就会出现第二个困 难。因此,有必要确定欧盟法律允许这些规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后一类服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于后一类服务。另一个问题是,由于信息社会服务的特殊性或新颖性,人们会怀疑为规范 "传统 "服务而采用的规则是否真的打算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3)
- 所有这些不同的问题都出现在本案中,从而使法院有机会澄清其在这一问题上的判例法。法律背景 欧洲联盟法律
-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关于内部市场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的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2(a)条: (4)
在本指令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a) "信息社会服务":经第 98/48/EC 号指令修订的第 98/34/EC 号指令第 1(2)条所指的服务;[(5)]'
- 该指令第 4 条规定
'1.会员国应确保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从事活动不得受事先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 其他要求的限制。
- 第 1 款不应妨碍并非专门和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计划......'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第 2006/123/EC 号指令第 2(1)条和第 2(2)(d)条(6)规定:
'1.本指令适用于由在成员国境内设立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 本指令不适用于下列活动:
...
(d) 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VI]篇范围的运输服务,包括港口服务;
...'
- 根据该指令第 3(1)条第一句:
'如果本指令的规定与另一共同体法案中有关特定部门或特定职业获得或从事服务活动的特定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则以另一共同体法案的规定为准,并适用于这些特定部门或职业。
- 该指令第 9(1)条规定
'1.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成员国不得规定服务活动的准入或行使须遵守许可计划:
(a) 授权计划不歧视有关提供者;
(b) 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证明有必要实施授权计划;
(c) 所追求的目标无法通过限制性较小的措施来实现,特别是因为事后检查为时已晚, 无法真正有效。
- 最后,该指令第 10(1)和(2)条规定
'1.授权计划应基于能防止主管当局任意行使其评估权的标准。
- 第 1 款所述标准应为
(a) 非歧视性;
(b) 具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
(c) 与该公共利益目标相称;
(d) 清晰明确;
(e) 目标;
(f) 事先公布;
(g) 透明和便于使用。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第 1(1)条规定了在技术法规和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7):
'1.为本指令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
(b) "服务 "系指任何信息社会服务,即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 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
(i) "远距离 "是指提供服务时双方不同时在场;
(ii) "以电子手段 "是指服务的最初发送和目的地的接收是通过处理(包括数 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进行的,并且完全是通过电线、无线电、光 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输、传送和接收的;
(iii)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是指应个人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提供服务。
本定义未涵盖的服务的指示性清单见附件 I;
...
(e) "关于服务的规则 "是指与从事(b)点所指的服务活动有关的一般性要求,特别是 关于服务提供者、服务和服务接受者的规定,但不包括任何不专门针对该点所界 定的服务的规则。
就本定义而言
(i) 一项规则应被视为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因为从其理由陈述和执行部分来看, 其所有或部分个别条款的具体目的和目标是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式规范这 类服务;
(ii) 如果某项规则仅以隐含或附带的方式影响信息社会服务,则不应被视为专门 针对信息社会服务;
(f) "技术条例 "系指关于服务的技术规格和其他要求或规则,包括相关的行政规 定,在成员国或其主要部分销售、提供服务、设立服务经营者或使用时,在法 律上或事实上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及成员国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产 品,或禁止提供或使用服务,或禁止设立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条例或行政规 定,但第 7 条规定的除外。
...
这包括由成员国指定的当局实施的技术规定,这些规定出现在委员会在第 2 条所述委员会框架内制定并酌情更新的清单上。
...'
- 根据该指令第 5(1)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不违反第 7 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任何技术条例草案,除非该草 案仅转用了某项国际或欧洲标准的全文,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有关标准的信息就足够了;如 果草案中尚未明确说明有必要颁布该技术条例的理由,成员国还应向委员会说明这些理由。
- 最后,该指令第 10 条规定
经本指令附件 III A 部分所列法令修订的第 98/34/EC 号指令被废止,但不影响成员国在被废止指令附件 III B 部分和本指令附件 III B 部分所列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时限方面的义务。
凡提及被废止的指令,均应解释为提及本指令,并应根据附件 IV 中的关联表进行解读。
罗马尼亚法律
- 2003 年 1 月 20 日第 38/2003 号关于出租车和出租汽车运输的法律(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a(j)条和第 15 条(第 38/2003 号法律)规定:
第 1a 条
...
(j) 出租车调度("调度")指与出租车运输有关的活动,包括通过电话或其 他方式接受客户预订,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将预订转给出租车司机;
...
第 15 条
- 出租车调度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由根据本法获得主管当局授权的任何法人("预订中心")进行。
- 提交以下文件即可获得出租车调度授权:
(a) 商业登记处签发的登记证副本;
(b) 出租车或出租汽车运输经营人的宣誓声明,表明预订中心配备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双向无线电、安全无线电频率、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空间;
(c) 由通信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租车预订中心雇员的无线电电话运营商证书副本;
(d) 主管当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副本。
...
- 提供出租车服务的授权承运人应根据本法,在非歧视条件下与预订中心签订调度协议,使用该中心。
- 除发放出租车牌照少于 100 个的地区或可选择提供调度服务的地区外,在其他地区运营的所有授权承运公司的出租车必须提供调度服务。
...
- 与授权承运商签订的出租车调度协议必须包含一些条款,规定双方有义务遵守有关服务质量和合法性的规定以及商定的票价。
- 根据调度协议,由预订中心提供服务的出租车可根据车辆类别按统一收费标准或收费表提供运输服务。
- 预订中心应根据在非歧视条件下签订的租赁协议,向其所服务的授权承运商提供安装在出租车上的双向无线电'。
- 在布加勒斯特市(罗马尼亚),出租车服务由第 178/2008 号《布加勒斯特市总议会条例》(Hotărârea Consiliului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 nr.178/2008 privind aprobarea Regulamentului-cadru, a Caietului de sarcini și a contractului de atribuire în gestiune delegată pentru organizarea și executarea serviciului public de transport local în regim de taxi (布加勒斯特市议会批准框架条例的第 178/2008 号决定、第 178/2008 号决定)。该决定附件 1 第 21(1)条最初措辞如下
'在布加勒斯特市,所有授权承运公司的出租车都必须提供调度服务,并且只能由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权的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过预订中心要求这些服务。
- 626/19.12.2017 pentru modificarea și completarea Hotărârii Consiliului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 nr.178/2008 privind aprobarea Regulamentului-cadru, a Caietului de sarcini și a contractului de atribuire în gestiune delegată pentru organizarea și executarea serviciului public de transport local în regim de taxi (Decision No 626/19.12.2017 of Bucharest Municipal Council amending and supplementing Decision No 178/2008) of 19 December 2017 ('第 626/2017 号决定').
- 根据第 626/2017 号决定第 I 条修订的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 1 第 3 条规定:
第 38/2003 号法律中使用和定义的术语和概念在本框架条例中具有相同的含义,为本框架条例的目的,应适用下列定义:
...
(Ia) 以任何其他方式调度:由主管当局授权的预订中心开展的活动,该中心通过 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接收客户预订或在授权预订中心网站上预订,并通过双向无 线电将预订转给出租车司机。
(Ib) IT 应用程序:在移动或固定设备上安装并运行的软件,仅属于授权预订中心并冠以其名称。
...'
- 根据第 626/2017 号决定第 II 条和第 III 条修订的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 1 第 21 条措辞如下:
'1.在布加勒斯特市,所有授权承运公司的出租车都必须提供调度服务,并且只能由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权的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包括通过与互联网连接的应用程序,请求这些服务,这些应用程序必须标有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予的调度授权中出现的预订中心名称。
...
3a.在布加勒斯特市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授权承运商的所有出租车都必须提供调度服务,并且只能由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权的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在预订中心网站上预订)请求这些服务,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将请求转给出租车司机。
- 根据第 626/2017 号决定第四条修订的该决定附件 1 第 41(2a)条规定,出租车司机在从事出租车活动时,除其他外,必须在提供运输服务时避免使用电话或其他移动设备。
- 根据第 626/2017 号决定第五条修订的该决定附件 1 第 59(6a)条规定:
不遵守第 21 条第(3a)款规定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类似活动,无论其实施方式和情况如何,导致未经授权的司机或经授权的出租车承运人被联系在布加勒斯特市运送一个人或一群人,应处以 4 500 至 5 000 [罗马尼亚列伊(RON)(约 929 至 1 032 欧元)]的罚款。
主要程序中的争议、程序和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
- S.C. Star Taxi App SRL("Star Taxi App")是一家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在布加勒斯特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一款同名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为出租车服务用户与出租车司机提供直接联系。
- 通过该应用程序,可以进行搜索,并显示出可供乘车的出租车司机名单。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司机。Star Taxi App 不向出租车司机发送预订,也不设定车费,而是在行程结束后直接支付给司机。
- Star Taxi App 直接与获得授权和许可提供出租车服务的出租车司机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不进行任何甄选或招聘程序。根据这些合同,司机可以使用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并配备一部安装了该应用程序的智能手机和一张 SIM 卡,其中包括使用该应用程序所需的少量数据,作为交换,出租车司机每月向 Star Taxi App 支付费用。此外,该公司既不控制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也不控制司机的行为。
- 2017 年 12 月 19 日,布加勒斯特市议会通过了第 626/2017 号决定,将 "调度 "活动申请授权的义务范围扩大至 Star Taxi App 等 IT 应用程序运营商。Star Taxi App 因违反这些规则而被罚款 4 500 兰特(约合 929 欧元)。
- Star Taxi App 认为其活动构成信息社会服务,适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规定的排除事先授权的原则,因此事先提起行政申诉,要求撤销第 626/2017 号决定。该请求被驳回,理由是:首先,由于发现未经授权的法律实体非法接受预订的规模相当大,因此有争议的规则是必要的;其次,这些规则没有侵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自由,因为它们为与出租车客运活动有关的中介服务提供了一个框架。
- 因此,Star Taxi App 向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Tribunalul București)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 626/2017 号决定。
- 在这种情况下,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Tribunalul București)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以下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该条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是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通过电子手段在远距离提供的有偿服务",应解释为像 Star Taxi App SRL 所开展的活动(即通过电子应用程序让出租车乘客直接与出租车司机联系的服务)必须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考虑到 Star Taxi App SRL 不符合欧盟法院在其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参照 Uber)?
(2) 如果[Star Taxi App SRL 运营的应用程序]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2000/31]指令第 4 条、[2006/123]指令第 9、10 和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的规定是否导致对 Star Taxi App SRL 开展的活动适用服务自由原则?如果对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些规定是否排除了诸如[第 626/2017 号决定]第 I、II、III、IV 和 V 条所列的规则?
(3) 如果[2000/31]指令适用于 Star Taxi App SRL 提供的服务,那么成员国对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是否是根据[2000/31]指令第 3(2)条第(4)款规定的减损该指令第 3(2)条的有效措施?
(4) [2015/1535]指令第 5 条的规定是否排除了在未事先通知欧盟委员会的情况下通过诸如[第 626/2017 号决定]第 I、II、III、IV 和 V 条所列条例的可能性?
- 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初步裁决请求。Star Taxi App、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şti prin Primar General(布加勒斯特领土行政单位;"布加勒斯特市政府")、荷兰政府和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Star Taxi App 和委员会还对法院提出的问题做出了书面答复,由于 Covid-19 大流行病带来的风险,法院决定不经听证对案件做出裁决。分析
- 国家法院已将四个问题提交初步裁决,这些问题涉及在与主要诉讼程序有关的情况下对欧盟法律若干条款的解释。我将按照这些问题提出的顺序进行审查,并一并处理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并非国家法院提到的所有欧盟法律条款都适用于像本案这样的情 况。因此,必须对所提问题进行重新表述。提及的第一个问题 初步意见
- 首先,在提及的第一个问题中,国家法院提到了经第 98/48 号指令修订的第 98/34 号指令第 1(2)条。然而,在第 626/2017 号决定通过之前,第 98/34 号指令已被第 2015/1535 号指令废止和取代。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0 条第 2 款,提及被废止的指令应解释为提及第 2015/1535 号指令。
- 其次,正如欧盟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正确指出的,"协作经济 "的概念在欧盟法律中没有法律意义,因为欧盟法律只赋予信息社会服务特殊地位。
- 因此,国家法院的第一个问题实质上是询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结合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理解,是否必须被解释为出租车乘客通过电子应用程序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的服务构成 "信息社会服务"。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
- 概括而言,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参照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对 "信息社会服务 "进行了定义。
- 根据后一条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是指 "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并应 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这些术语本身是有定义的。具体地说,一项服务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即 "通过处理......和储存数据的电子设备发送,并在目的地接收,而且完全通过电线、无线电、光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送、传递和接收"。
- 毫无疑问,Star Taxi App 提供的服务符合上述定义。
- 首先,这项服务是有偿提供的,因为出租车司机要为使用这项服务支付费用。虽然乘客免费使用,但他们也必须被视为服务的接受者。这并不影响 Star Taxi App 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这一事实。只要其中一类用户(此处为出租车司机)使用该服务需要付费即可。(9)
- 其次,所涉服务是远距离提供的:它不要求服务提供者(Star Taxi App)和接受者(司机和乘客)同时在场。当然,该服务的两类用户同时在场是提供后续运输服务所必需的。然而,该服务与本诉讼中涉及的接驳服务是分开的。
- 第三,本案中的服务也是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提供的。具体地说,这里需要两个接受者同时提出请求:司机在接入服务时提出请求,乘客希望获得可用司机信息时提出请求。
- 第四,也是最后一点,该服务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它通过应用程序,即智能手机软件运行,因此使用电子设备处理和存储数据。它通过蜂窝电话或其他形式的互联网接入进行传输,因此使用了电子通信手段。
- 的确,根据国家法院提交的资料,Star Taxi App 还向出租车司机提供安装了其应用程序的智能手机,以便他们使用相关服务。这方面的服务并非远距离或通过电子手段提供,因此不符合上述定义。然而,提供智能手机是该服务的一个附属方面,其目的是方便提供连接司机和乘客的主要服务。因此,这并不影响 Star Taxi App 作为远程服务的活动性质。
- 因此,像 Star Taxi App 这样的活动属于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10) 对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案的判决
- 然而,从法院的判例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某些情况下,一项服务可能不被视为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的概念范围,即使它至少在某些构成要素上显示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定义中所包含的特征。(11)
- 如果以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与另一项服务有内在联系,而后者是主要服务,不是以电子手段提供的,如运输服务,情况尤其如此。(12)
- 法院认为,这种内在联系的特点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提供者控制着另一项服务的基本方面,包括选择(13) 该另一项服务的提供者。(14)
- 然而,像 Star Taxi App 这样的服务似乎情况有所不同。首先,Star Taxi App 不需要招聘出租车司机,因为他们有执照,有提供城市交通服务的必要手段。Star Taxi App 向他们提供的只是作为附加服务的一项服务,以提高其自身服务的效率。Star Taxi App 称,出租车司机不像 Uber 的司机那样是雇员,而是客户,换言之,是服务的接受者。其次,Star Taxi App 并未对出租车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条件实施控制或决定性影响,司机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任何限制自由决定这些条件。(15)
- 因此,我不同意布加勒斯特市政府的观点,即主要诉讼程序中的情况与导致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案中作出判决的情况类似。(16)
- 诚然,Star Taxi App 的服务是出租车运输服务的附属品,在经济上依赖于这些服务,因为没有这些服务就没有意义。
- 然而,这种依附关系与 UberPop 应用程序运营商与在该应用程序框架内运营的司机之间的依附关系完全不同。为了能够通过该应用程序提供中介服务,Uber 必须从无到有地创建由非专业司机提供的相应运输服务--这种服务以前并不存在--并因此组织其一般运作。(17) 因此,没有司机提供的服务,UberPop 应用程序就无法运行,而没有该应用程序,司机也无法以经济上可行的方式提供这些服务。因此,Uber 的经济模式和商业战略要求它决定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首先是价格,这样它就成了这些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尽管是间接的。(18)
- 相比之下,Star Taxi App 所提供的服務是現有有組織的士運輸服務的附 屬服務。Star Taxi App 的作用仅限于作为辅助服务的外部提供商,对主要服务(即运输服务)的效率非常重要,但并非必不可少。虽然 Star Taxi App 提供的服务在经济上依赖于运输服务,但在功能上可能是独立的,由运输服务提供商以外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因此,这两项服务并不具有前述法院判例法所指的内在联系。(19)
- 布加勒斯特市政府认为,Star Taxi App 的服务必须被视为出租车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因为国家立法将此类服务归类为 "调度服务",这是所有出租车运输提供商必须提供的服务。
- 只需指出,在运输服务规则的框架内,成员国可自由要求承运人利用其他服务,包括信息社会服务。但这一要求不能将信息社会服务排除在第 2000/31 号指令规定的规则范围之外,也不能免除成员国由此产生的义务。对所提第一个问题的答复
- 因此,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在专业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提供的中介服务,如 Star Taxi App 所提供的服务,显示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信息社会服务的特征,但与上述法院判例法所指的运输服务没有内在联系。(20)
- 因此,我建议,对提交初步裁决的第一个问题的答复应当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结合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理解,必须解释为,如果一项服务是通过电子应用程序使出租车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则该服务构成信息社会服务,但该服务与出租车运输服务没有内在联系,因此不构成专业精英出租车协会案判决意义上的出租车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21)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是
- 国家法院在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中要求法院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和第 4 条、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第 10 和第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评估第 626/2017 号决定。我将根据国家法院提到的每项立法法案来审查这些问题,首先是其条款与信息社会服务关系最密切的法案,即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000/31 号指令
- 通过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国家法院主要询问,是否必须将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和第 4 条解释为排除成员国的立法,因为成员国的立法与经第 626/2017 号决定修订的第 178/2008 号决定一样,规定通过电子手段在出租车司机和潜在乘客之间提供的中介服务与通过包括无线电在内的其他手段提供出租车 "调度 "服务的经营者一样,必须获得授权。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
-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由于 Star Taxi App 是一家根据罗马尼亚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其注册办事处位于布加勒斯特,因此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仅限于一个成员国。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1)条仅要求成员国确保在其境内设立的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信息 社会服务符合现行的国家规定,这些规定属于该指令第 2(h)条所界定的协调领域。此外,该指令第 3(2)条禁止成员国限制从另一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而第 3(4)条则规定了该禁令的例外情况。
- 因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确立了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信息社会服务的原则。因此,该条不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在其原籍成员国的情况。因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不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端。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禁止成员国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从事活动须事先获得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其他要求。
- 该规定载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II 章,题为 "原则",第 1 节 "建立和信息要求"。第二章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成员国必须确保遵守这些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协调成员国有关这些服务的法律,以确保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规定的相互承认原则的有效性。因此,该指令第 II 章的规定协调了成员国对在其领土上建立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规则。(22)
- 从逻辑上讲,禁止为此类服务制定任何授权计划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该禁令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在其原籍成员国的情况。因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原则上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
- 然而,根据该指令第 4(2)条的规定,该指令第 4(1)条所规定的禁令并不影响并非专门和完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计划。因此,有必要确定主要诉讼中涉及的授权计划是否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
- 我必须首先声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比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中 "服务规则 "定义的类似但书更为严格。后者排除了任何并非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则。相比之下,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该指令第 4(1)条规定的禁令仅适用于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计划。
- 根据初步裁决请求中的信息,根据罗马尼亚法律,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5(1)条规定,从事出租车调度活动必须获得许可。该条其余部分规定了获得授权必须满足的要求、授予此类授权的条件以及从事该活动的适用规则。
- 这些规定随后在地方一级由有权批准的各当局执行,在本案中就是布加勒斯特市。为此,布加勒斯特市政府通过了第 178/2008 号决定。随后,第 626/2017 号决定对该决定进行了修订,通过引入 "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调度 "的概念,(23) 明确了授权要求适用于 Star Taxi App 所提供的服务,即由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中介服务组成的信息社会服务。
- 因此,必须回答的法律问题是,一项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获得授权的国家规定--此外,这项要求已经存在于非信息社会服务的类似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所指的专门针对第二类服务提供商的授权计划。
-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是否定的。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的基本原理是防止信息社会服务与不属于这一概念的类似服务 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如果一般授权计划也适用于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远距离服务,那么从经济角度看,这些服务很可能构成通过 "传统 "手段提供的服务的替代品,并因此与第二类服务直接竞争。在不要求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信息社会服务将被置于优惠的竞争地位,违反公平竞争和 平等待遇的原则。(24) 换句话说,虽然欧盟立法机构通过第 2000/31 号指令的目的是鼓励信息社会服务的发 展,但其意图并不是让经济经营者仅仅因为他们在 "网上 "经营而逃避所有法律义务。在我看来,这些顾虑已隐含在导致精英出租车专业协会案判决的案件中。(25)
- 由于信息社会服务是近年来技术发展特别迅速的结果,它们往往会进入已被 "传统 "服务占据的市场。这些传统服务可能受制于授权计划。根据有关国家规定的主题和措辞,为非远程和非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设计的某些规则,包括授权计划,可能或多或少地适用于以这种方式提供的类似服务,因而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的概念。因此,可能有必要在立法或实施层面对现行规则加以澄清,以确认其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然而,这种使信息社会服务受现有规则约束的立法或行政行动,并不等于专门针对这些服务制定新的授权计划。它更像是根据新的情况对现行制度进行调整。
- 因此,我认为,如果由于这种 "技术性 "行动,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第 1 款中的禁止规定使某些现有的授权方案无法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而其他方案却可以根据第 4(2)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这将违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的效力。
- 同样的推理也适用于这样的情况,即如果要将先前存在的授权计划扩展到信息社会服务,就必须作出调整,因为与最初设计该计划时所针对的服务相比,这些服务具有特殊性。这些调整可能涉及获得授权的条件等。正如我将在下文中说明的那样,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调整,才可能使人们对将授权计划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 最后,我不认为法院在 "法尔伯特等人案"(26) 中的处理方法可以类比适用于本案,委员会也 是这样认为的。在该案的判决中,(27) 法院认为,如果一项国家规则的目的和目标是将现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息社会服 务,那么该规则就必须被归类为第 98/34 号指令第 1(5)条意义上的 "服务规则"。(28) 然而,正如我在本意见第 63 点所指出的,第 2015/1535 号指令所指的服务规则是专门涉及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则,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仅禁止专门和完全涉及这些服务的授权计划。此外,法院一贯认为,仅规定企业设立或提供服务的条件的国家条款,如规定从事某项业务活动须事先获得授权的条款,并不构成第 2015/1535 号指令意义上的技术法规,因为该原则也适用于有关服务的规则。(29) 因此,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进行解释性类比是不一致的,后者恰恰涉及授权计划。
- 由于这些原因,我认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必须被解释为:将获得授权的要求扩大到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国家规定--非信息社会服务的类似服务提供者已经必须遵守这一要求--并不构成专门针对第二类服务提供者的授权计划。因此,该指令第 4(1)条的禁止性规定并不排除对信息社会服务适用这种计划。
- 但这一结论的前提条件是,现行授权方案所涵盖的非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与该方案所延伸的信息社会服务在经济上实际上是等同的。这种等同性必须从服务用户的角度来评估,换句话说,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服务必须是可以互换的。
- 这个问题似乎在主要诉讼程序的当事方之间存在争议。布加勒斯特市政府在其意见中指出,Star Taxi App 所开展的活动等同于第 38/2003 号法律意义上的出租车调度活动,因此属于该法律规定的必须获得预订中心授权的范围。因此,与第 178/2008 号决定一样,第 626/2017 号决定也是根据该法律通过的。另一方面,Star Taxi App 对这一说法提出异议,坚称其活动性质不同,只是让出租车司机与客户联系,因此不受第 38/2003 号法律规定的限制。
- 令人遗憾的是,国家法院似乎并没有解决这一点,它援引了第 38/2003 号法律作为解决主要诉 讼中争议的相关法律之一,但同时也指出,将 "派遣 "的概念扩展到信息技术应用程序 "超出了 法律框架"。法院对第 2000/31 号指令的解释本身并不能解决这一难题,因为它取决于只有国家法院才 能做出的事实认定。
- 因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并不排除第 626/2017 号决定所修订的第 178/2008 号决定等国家规定,只要这些规定所管辖的服务被认定在经济上等同。但是,如果国家法院认定 Star Taxi App 提供的服务在经济上不等同于出租车调度服务,从而必须将第 626/2017 号决定视为事实上的独立授权方案,则该方案将受到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规定的禁止。(30)
- 结束语
- 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第 626/2017 号决定的合并条款,特别是有关通过无线电向司机转发预订的义务和禁止司机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使用手机的规定(31),可被解释为事实上禁止提供诸如 Star Taxi App 所提供的服务。
- 然而,国家法院在其请求中并未提出这一问题,因为该请求涉及获得授权的要求。此外,Star Taxi App 在回答法院就此提出的一个具体问题时承认,只要遵守对预订中心的要求并获得授权,就可以继续开展活动。
- 因此,我认为对 Star Taxi App 活动的任何禁止都过于假设,无法从这个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此外,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足够的信息。第 2006/123 号指令
- 正如我所指出的那样,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规定的禁止任何授权计划必须被视为不适 用于主要诉讼中的争议计划,因为该计划并不具体和专门涉及信息社会服务,而且还涉及不 属于该分类的类似服务。然而,这些其他服务可能属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的管辖范围。因此,有必要确定该指令是否适用于本案,如果适用,它是否排除了主要诉讼中争议的授权计划。
- 第 2006/123 号指令的适用性
- 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1)条的规定,该指令适用于在某一成员国设立的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这无疑包括主要诉讼中涉及的服务。
- 然而,该指令第 2(2)条将某些服务排除在指令范围之外,特别是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六章范围的运输服务。(32)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1 条明确指出,该条款所指的 "运输 "包括出租车。该术语是否也包括出租车司机与其客户之间的中介服务?
- 法院曾对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进行过解释。法院认为,关于车辆适航性检测服务,该条款不仅包括通过车辆、飞机或水上船只将人员或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任何实际行为,还包括与这种行为有内在联系的任何服务。(33)
- 法院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适 路性检测服务与运输服务有着内在联系,因为它们是后者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有助于确保 道路安全。(34)
- 法院还指出,统一这些道路性能检测服务的措施是根据《欧盟运作条约》关于运输的条款通过的。(35) 与欧盟委员会在本案中表达的观点相反,在我看来,这一结论对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意义。该条款明确提及《欧盟运作条约》中有关运输的标题(现为《欧盟运作条约》第六章)。这是因为,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58(1)条,在运输领域提供服务的自由受《欧盟运作条约》有关运输的标题的管辖。因此,第 2006/123 号指令不能规范在该领域提供服务的自由。欧盟立法机构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VI 篇的规定通过了与车辆适路性检测服务有关的指令, 从而默示地将这些服务纳入了《欧盟运作条约》第 58(1)条和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所指的运 输领域。因此,对协调措施法律依据的这一选择对于将有争议的服务排除在第 2006/123 号指令的范围之外具有决定性意义。(36)
- 至于中介服务,例如主要诉讼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根据上述法院判例法的含义,这些 服务似乎与出租车服务没有内在联系,因为这些服务与适路性测试一样,不是提供后者服 务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诚然,罗马尼亚立法要求每家出租车服务提供商都必须使用调度服务。但是,从欧盟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在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并不能决定一类服务的分类。
- 此外,这些中介服务并不是根据《欧盟运作条约》有关运输的条款而采取的任何具体协调措施的对象。
- 因此,我认为没有理由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将这些服务排除在指令范围之外。
- 此外,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3(1)条包含了一条规则,根据该规则,在与第 2006/123 号指令发生冲突时,欧盟法律中关于在特定部门获得和行使服务的特定法案的规定优先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的规定。尽管该指令第 3(1)条在列举其他指令的第二句中没有明确提及第 2000/31 号指令,但我认为该规则显然也与第 2000/31 号指令有关。第 2000/31 号指令,就其对信息社会服务的获取和行使的规定而言,构成了与第 2006/123 号指令相关的特别法。(37)
- 然而,由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规定的禁止任何授权方案并不适用于主要诉讼所涉及的服 务,因此这两项指令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2)条的规定,该禁令不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员国有权无条件地在该条款所涵盖的情况下适用授权方案。只有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不适用;这些授权方案仍受欧盟法律其他规则的约束,如第 2006/123 号指令,包括与信息社会服务有关的规则。
- 因此,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3(1)条并不妨碍该指令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授权计划,包括涉及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计划。
- 在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中,国家法院提到了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10 和 16 条。然而,该指令的第 16 条涉及在提供者所在地以外的成员国提供服务的自由。如本意见第 56 点所述,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涉及一家罗马尼亚公司在罗马尼亚领土上 开展的一项服务活动。因此,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不适用于该争议。
- 相比之下,该指令中有关开业自由的条款,即第 9 至 15 条,确实适用。法院认为,这些条款适用于纯粹的内部情况。(38)
-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和第 10 条
-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条所依据的原则是,服务活动不得受制于授权计划。不过,在某些条件下,成员国可以规定服务活动的准入受制于此类计划。(39) 这些条件如下:该计划不得具有歧视性,必须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而且必须没有限制性较小的措施能够实现同样的目标。
- 没有提供与第 38/2003 号法律规定的出租车调度活动授权计划的理由有关的信息。关于第 626/2017 号决定,布加勒斯特市政府在其意见中称有必要确保 "传统 "出租车预约中心与电子中介服务之间的平等竞争条件。然而,这并没有解释授权计划的理由。
- 因此,应由国家法院来确定是否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来证明出租车调度服务的授权计划是合理的。我只想指出,该计划涉及的是一个市场上的中介服务,而这个市场已经有了一个授权计划,即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的授权计划。(40) 因此,举例来说,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似乎已经得到满足。因此,国家法院的任务将是确定还有哪些首要理由能够证明该额外授权计划的合理性。
- 最后还应说明以下几点。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 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授权必须以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首要理由为依据,并与公共利益目标相称。
- 为了获得授权,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5(2)条规定,除其他事项外,申请人必须拥有双向无线电、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持有无线电话运营商证书的工作人员以及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许可证。从法院收到的文件来看,尚不清楚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在出租车司机和客户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的供应商。不过,似乎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 这些要求是为无线电出租车预订中心设计的,显然不适合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的服务,因为它们给提供者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和成本。因此,从定义上讲,当这些要求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时,不能以任何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来证明其合理性,也不能被视为与任何公共利益目标相称。根据这些要求,提供商不仅必须拥有他们所使用的技术,而且还必须拥有不同技术所 特有的技能和设备。
- 由于这些原因,我认为,如果授权的要求在技术上不适合申请人的预期服务,那么授权计划就不是基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1)(b)和(c)条所要求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性理由所证明的标准。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
- 在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中,国家法院还提到了《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该条规定了提 供服务的自由。然而,正如本意见第 56 点所述,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涉及一家罗马尼亚公司在罗马尼亚领土上从事服务活动。法院一贯认为,《欧盟运作条约》中关于提供服务自由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所有方面都局限于一个成员国的情况。(41) 因此,《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不适用于本案。对所提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的答复
- 我建议,对提交初步裁决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应该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必须解释为不排除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适用适用于非信息社会服务的经济等同服务提供商的授权计划。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规定,除非该授权方案符合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适用。如果授权的要求在技术上不适合申请人的预期服务,则授权方案不符合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 条规定的标准。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不适用于希望在其所在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商的情况。第四个问题
- 国家法院的第四个问题实质上是问,第 626/2017 号决定是否构成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本应根据该指令第 5 条通知欧盟委员会。
- 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第 3 款的规定,该条款涵盖了成员国指定的主管机关所实施的技术法规,这些法规出现在一份由欧盟委 员会在该指令第 2 条提及的委员会框架内制定并酌情更新的清单上。该名单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公布,(42) 即在罗马尼亚加入欧盟之前,因此不包括罗马尼亚当局。尽管如此,欧盟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指出,罗马尼亚在加入欧盟时已通知只有其中央主管当局有权制定第 2015/1535 号指令所指的技术法规。因此,布加勒斯特市政府的行为不受该指令第5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限制。
-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正如我已经提到的,对于提供诸如主要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服务必须获得授权的要求是否完全源于第 626/2017 号决定或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5 条(该决定只是其执行措施)存在疑问。因此,有理由询问该法律是否应通知委员会。
- 我认为,答案必须是 "否"。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将任何非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则排除在 "服务规则 "的概念之外,而 "服务规则 "是此处可能涉及的唯一一类技术法规。第 1(1)(e)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规则的具体目的和目标是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式规范此类服务,则这些规则是专门针对此类服务的。另一方面,仅以隐含或附带的方式影响这些服务的规则不被视为专门针对这些服务。
- 必须指出的是,第 38/2003 号法律并未提及信息社会服务。相反,该法对信息社会服务视而不见,甚至要求每个出租车调度服务提供商都必须拥有频率和无线电设备,无论他们是通过无线电还是通过信息技术资源运营。因此,在我看来,如果该法如布加勒斯特市政府所称适用于信息社会服务,其目的显然 不是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式对这些服务进行管理,而只是以隐含的方式,也可以说是以惯性 的方式对其产生影响。
- 此外,第 38/2003 号法律是 2003 年颁布的,而 Uber 公司是智能手机交通服务预订领域的先驱,2009 年才成立。
- 因此,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5 条并非专门针对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所指的信息社会服务。
- 因此,对于提交初步裁决的第四个问题,答案应当是第 626/2017 号决定不构成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意义上的技术法规。结论
- 鉴于上述种种考虑,我建议法院对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作 如下答复:
(1)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2(a)条涉及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第 1(1)(b)条一并解读,该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必须被解释为:如果一项服务与出租车运输服务没有内在联系,因而不构成出租车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则该服务包括通过电子应用程序让出租车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则该服务构成信息社会服务。
(2)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必须被解释为不排除对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适用适用于非 信息社会服务的经济等同服务提供商的授权方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6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第 2006/123/EC 号指令第 9 和第 10 条必须解释为除非符合这些条款中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适用此类授权计划,这是由国家法院决定的事项。如果授权的要求在技术上不适合申请人的预期服务,则授权方案不符合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 条规定的标准。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 条、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不适用于希望在其所在成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提供商。
(3) The Hotărârea Consiliului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 nr. 626/2017 pentru modificarea și completarea Hotărârii Consiliului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 nr.178/2008 privind aprobarea Regulamentului-cadru, a Caietului de sarcini și a contractului de atribuire în gestiune delegată pentru organizarea și executarea serviciului public de transport local în regim de taxi (布加勒斯特市政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19 日第 626/2017 号决定,修订并补充 2008 年 4 月 21 日第 178/2008 号决定,批准框架条例、的第 626/2017 号决定)不构成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所指的技术法规。
1 原文:法语
2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
3 有关类似疑问,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对 Airbnb Ireland 案的判决(C-390/18,EU:C:2019:1112,第 28 至 31 段),以及我对该案的意见(C-390/18,EU:C:2019:336,第 93 至 99 点)。
4 OJ 2000 L 178,第 1 页。
5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6 月 22 日指令,规定了在技术标准和法规以及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OJ 1998 L 204,第 37 页),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7 月 20 日指令 98/48/EC 修订(OJ 1998 L 217,第 18 页)。
6 OJ 2006 L 376,第 36 页。
7 OJ 2015 L 241,第 1 页。
8 《罗马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 45 期,2003 年 1 月 28 日。
9 大意参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 (C-390/18, EU:C:2019:1112, 第 46 段)。
10 大意另见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5 段)。
11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8 至 42 段)。
12 为此参见2017年12月20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执行部分)。
13 虽然法院没有使用 "招聘 "一词,大概是为了回避关于 Uber 司机在就业法中地位的争议,但 "选择 "一词必须从这个意义上理解。
14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第 39 段)。
15 布加勒斯特市政府在其意见中指出,2018 年 2 月 1 日,Star Taxi App 推出了新的服务, 可以用银行卡支付,并设定了最低票价。然而,Star Taxi App 在回答法院就此提出的一个具体问题时对这一说法提出了强烈质疑。因此,这是一个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没有得到证实的事实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额外服务似乎无法改变对 Star Taxi App 活动的总体评估(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 (C-390/18, EU:C:2019:1112, 第 58 至 64 段))。
16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17 正如法院在其2017年12月20日的判决第38段中所指出的,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C-434/15, EU:C:2017:981)。另见我在 Airbnb Ireland 案(C-390/18,EU:C:2019:336,第 64 和 65 点)中关于创造服务供应与对这些服务行使控制之间的关联性的意见。
18 关于 Uber 如何运作的更全面描述,请参阅我在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一案中的意见(C-434/15,EU:C:2017:364)。
19 大意参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对 Airbnb Ireland 案的判决(C-390/18,EU:C:2019:1112,第 55 段),以及我对该案的意见(C-390/18,EU:C:2019:336,第 57 至 59 点)。
20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
21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22 另见第 2000/31 号指令第 1(2)条,根据该条,"为实现第 1 段所述目标,[该]指令在必要的程度上近似于某些国家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内部市场、服务提供商的建立、商业通信、电子合同、中间人的责任、行为准则、庭外争端解决、法院诉讼和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23 也就是说,除无线电外,实际上是利用信息技术资源。
24 我记得,虽然根据欧盟法律,按照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的规定,所有授权计划都禁止用于信息社会服务,但按照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和第 10 条或欧盟运作条约第 49 条的规定,此类计划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用于其他类别的服务。
25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434/15,EU:C:2017:981)。
26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C-255/16,EU:C:2017:983)。
27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Falbert 等人案(C-255/16,EU:C:2017:983,第 35 段)。
28 现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
29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Falbert 等人案(C-255/16,EU:C:2017:983,第 16 至 18 段)。
30 我必须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第 626/2017 号决定根据国内法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 2002 年 6 月 7 日关于电子商务的第 365/2002 号法律(2002 年 7 月 5 日《罗马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 483 号)将第 2000/31 号指令转化为罗马尼亚法律,并在其第 4(1)条中转载了该指令第 4(1)条规定的禁令。
31 见本意见第 18 和 19 点。
32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
33 2015 年 10 月 15 日的判决,Grupo Itevelesa 及其他人(C-168/14,EU:C:2015:685,第 46 段)。
34 2015 年 10 月 15 日的判决,Grupo Itevelesa 及其他人(C-168/14,EU:C:2015:685,第 47 段)。
35 2015 年 10 月 15 日的判决,Grupo Itevelesa 及其他人(C-168/14,EU:C:2015:685,第 49 段)。
36 另见我对合并案件 Trijber 和 Harmsen 的意见(C-340/14 和 C-341/14,EU:C:2015:505,第 27 和 28 点)。
37 大意参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C-390/18,EU:C:2019:1112,第 40 至 42 段)。
38 2018年1月30日,X和Visser案的判决(C-360/15和C-31/16,EU:C:2018:44,执行部分第3段)。另见我对合并案件 Trijber 和 Harmsen(C-340/14 和 C-341/14,EU:C:2015:505,第 44 至 57 点)以及合并案件 X 和 Visser(C-360/15 和 C-31/16,EU:C:2017:397,第 106 点及其后各点)的意见。
39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4 条第(6)款将 "授权计划 "定义为 "任何程序,根据该程序,提供者或接受者实际上必须 采取步骤,以便从主管当局获得关于获得服务活动或行使服务活动的正式决定或默示决定"。在我看来,毫无疑问,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出租车调度活动受该定义所指的授权制度约束。该计划以第 38/2003 号法律第 15 条为基础,并通过第 178/2008 号决定在布加勒斯特市一级实施,后经第 626/2017 号决定修订。
40 由于我们这次处理的是运输服务,因此该计划被排除在第 2006/123 号指令的范围之外。
41 参见 2018 年 12 月 13 日的判决,法国电视台(C-298/17,EU:C:2018:1017,第 30 段及引用的判例法)。
42 OJ 2006 C 127, p. 14
法院判决(第四分庭)
2020 年 12 月 3 日 (*)
初步裁决的参考资料 - 《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 - 适用性 - 纯粹内部情况 - 第 2000/31/EC 号指令 - 第 2(a)条 - "信息社会服务 "的含义 - 第 3(2)和(4)条 - 第 4 条 - 适用性 - 第 2006/123/EC 号指令 - 服务 - 第 III 章(提供商的设立自由)和第 IV 章(服务的自由流动) - 适用性 - 第 9 和第 10 条 - 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 - 第 1(1)(e)和(f)条 - "服务规则 "的含义 - "技术条例 "的含义第 1(1)(e)和(f)条--"服务规则 "的含义--"技术法规 "的含义--第 5(1)条--未事先沟通--可执行性--将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联系起来的活动、第 5(1)条 - 未事先沟通 - 可执行性 - 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联系起来的活动 - 分类 - 规定该活动须事先获得授权的国家法规
在 C-62/19 号案件中、
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Tribunalul Bucureşti)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267 条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作出的裁定,请求在下列诉讼中作出初步裁定
Star Taxi App SRL
v
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şti prin Primar General、
Consiliul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şti、
有关各方:
IB、
Camera Naţională a Taximetriştilor din România、
D'Artex Star SRL、
Auto Cobălcescu SRL、
Cristaxi Service SRL、
法庭(第四分庭)、
由分庭庭长 M. Vilaras、法官 N. Piçarra、D. Šváby(报告员)、S. Rodin 和 K. Jürimäe 组成、
检察长M. Szpunar、
书记官长R. Șereș, Administrator、
考虑到书面程序、
审议了代表以下方面提交的意见
- Star Taxi App SRL 最初由 C. Băcanu 管理,后来由 G.C.A. Ioniţă 管理、
- 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şti prin Primar General, by M. Teodorescu, acting as Agent、
- 荷兰政府,由 M. Bulterman 和 J.M. Hoogveld 担任代理人、
- 欧洲委员会,由 S.L. Kalėda、L. Malferrari、L. Nicolae 和 Y.G. Marinova 代理、
在 2020 年 9 月 10 日的会议上听取了检察长的意见、
得出以下结论
判决
1 本初步裁决申请涉及对《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6 月 22 日第 98/34/EC 号指令第 1(2)条的解释,该指令规定了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OJ 1998 L 204, p. 37),并经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8 年 7 月 20 日第 98/48/EC 号指令 (OJ 1998 L 217, p. 18) ("第 98/34 号指令") 修订。18)("第 98/34 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关于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的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2(a)条、第 3(2)条和第(4)条以及第 4 条(OJ 2000 L 178,第 1 页),第 9、10 和 12 条("第 98/34 号指令")。1),2006 年 12 月 12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第 2006/123/EC 号指令第 9、10 和 16 条(OJ 2006 L 376,第 36 页),以及最后,2015 年 9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EU)2015/1535 号指令第 5 条,该指令规定了信息社会服务技术法规和规则领域的信息提供程序(OJ 2015 L 241,第 1 页)。
2 该请求是在 Star Taxi App SRL 与 Unitatea Administrativ Teritorială Municipiul București prin Primar General(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领土行政单位)和 Consiliul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 (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总理事会)之间的诉讼中提出的;布加勒斯特市")和 Consiliul General al Municipiului București(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总理事会)则涉及相关法规,根据这些法规,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的活动需要事先获得授权。
法律背景
欧盟法律
第 98/34 号指令
3 第 2015/1535 号指令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起废止并取代第 98/34 号指令,根据该指令第 10 条第 2 分段的规定,提及第 98/34 号指令时应解释为涉及第 2015/1535 号指令。
4 尤其是,第 98/34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已被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取代,措辞完全相同。
第 2000/31 号指令
5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将 "信息社会服务 "定义为 "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服务"。
6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和(4)条内容如下:
'2.会员国不得以属于协调领域的理由限制从另一会员国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
-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会员国可采取措施,对某一信息社会服务减损第 2 段的规定:
(a) 措施应
(i)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有必要:
- 公共政策,特别是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包括保护未成年人,打击任何煽动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的仇恨以及侵犯个人尊严的行为、
- 保护公众健康、
- 公共安全,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
- 保护消费者,包括投资者;
(ii) 针对某项信息社会服务采取的有损于第(i)点所述目标或有损于这些目标的严重危害的行动;
(iii) 与这些目标相称;
(b) 在采取有关措施之前,并在不妨碍法院诉讼程序,包括初步诉讼程序和在 刑事调查范围内采取的行动的情况下,该会员国已
- 要求第 1 段提及的会员国采取措施,而后者没有采取这些措施,或者这些措施不 够、
- 将其采取这些措施的意向通知委员会和第 1 段中提及的会员国。
7 该指令第 4 条规定
'1.会员国应确保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从事活动不得受事先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 其他要求的限制。
- 第 1 款不应影响非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授权方案,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 4 月 10 日关于电信服务领域一般授权和个别许可共同框架的第 97/13/EC 号指令[OJ 1997 L 117,第 15 页]所涵盖的授权方案。第 2006/123 号指令
8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1 条规定:
运输服务,包括城市交通、出租车和救护车以及港口服务,应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
9 根据该指令第 2(2)(d)条的规定,该指令不适用于《欧共体条约》第三部分第 V 章(即现 在的《欧盟经济联盟条约》第三部分第 VI 章)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包括港口服务。
10 该指令第 3(1)条规定
'如果本指令的规定与另一共同体法案中有关特定部门或特定职业获得或从事服务活动的特定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则以另一共同体法案的规定为准,并适用于这些特定部门或职业。其中包括
(a) 第 96/71/EC 号指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1996 年 12 月 16 日关于在提供服务的框架内派遣工人的指令(OJ 1997 L 18,第 1 页)];
(b) 第(EEC)1408/71 号条例[理事会 1971 年 6 月 14 日关于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在共同体内流动的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条例,经 1996 年 12 月 2 日理事会第(EC)118/97 号条例修订和更新(OJ 1997 L 28,第 1 页)];
(c) 理事会 1989 年 10 月 3 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开展电视广播活动的法律、法规或行 政行动所规定的某些条款的第 89/552/EEC 号指令[OJ 1989 L 298,第 23 页];
(d) 2005 年 9 月 7 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承认专业资格的第 2005/36/ΕC 号指令(OJ 2005 L 255,第 22 页)'。
11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4(1)条将 "服务 "定义为《欧盟运作条约》第 57 条所述的任何自营经济活动,通常是有偿的。
12 该指令第三章的标题为 "提供商的开业自由",包含第 9 至 15 条。第 9 条规定
'1.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成员国不得规定服务活动的准入或行使须遵守许可计划:
(a) 授权计划不歧视有关提供者;
(b) 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证明有必要实施授权计划;
(c) 所追求的目标无法通过限制性较小的措施来实现,特别是因为事后检查为时已晚, 无法真正有效。
- 在第 39(1)条提及的报告中,会员国应确定其授权计划,并说明这些计划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理由。
- 本条不适用于授权计划中直接或间接受其他共同体文书管辖的方面。
13 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1)和(2)条:
'1.授权计划应基于能防止主管当局任意行使其评估权的标准。
- 第 1 款所述标准应为
(a) 非歧视性;
(b) 具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
(c) 与该公共利益目标相称;
(d) 清晰明确;
(e) 目标;
(f) 事先公布;
(g) 透明和便于使用。
14 该指令第四章涉及服务的自由流动,其中第 16 条规定
'1.会员国应尊重提供商在其设立地以外的会员国提供服务的权利。
提供服务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自由获得和自由开展服务活动。
会员国不得以遵守任何不尊重以下原则的要求为条件,在其领土上获得或从事服 务活动:
(a) 不歧视:该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歧视国籍,或对法人而言,不得歧视其成立所在 的会员国;
(b) 必要性: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保护环境的考虑,必须有正当 的理由提出要求;
(c) 相称性:要求必须适合于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不得超出实现该目标的必要范 围。
- 对于在另一会员国设立的提供商,会员国不得通过施加以下任何要求来限制其提供 服务的自由:
(a) 提供者有义务在其境内设立机构;
(b) 提供者有义务获得其主管当局的授权,包括在其境内的专业机构或协会进行登记或注册,本指令或欧共体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情况除外;
(c) 禁止提供商在其境内建立提供有关服务所需的某种形式或类型的基础设施,包括办事处或商会;
(d) 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具体合同安排妨碍或限制自营职业者提供服务;
(e) 提供者有义务持有由其主管当局签发的与从事服务活动有关的身份证件;
(f) 影响作为所提供服务组成部分的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的要求,但工作健康和 安全所必需的要求除外;
(g) 限制提供第 19 条所述服务的自由。
第 2015/1535 号指令
15 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e)和(f)条规定:
'1.为本指令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
(b) "服务 "系指任何信息社会服务,即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 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务。
就本定义而言
(i) "远距离 "是指提供服务时双方不同时在场;
(ii) "以电子手段 "是指服务的最初发送和目的地的接收是通过处理(包括数 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进行的,并且完全是通过电线、无线电、光 学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传输、传送和接收的;
(iii) "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 "是指应个人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提供服务。
...
(e) "关于服务的规则 "是指与从事(b)点所指的服务活动有关的一般性要求,特别是 关于服务提供者、服务和服务接受者的规定,但不包括任何不专门针对该点所界 定的服务的规则。
就本定义而言
(i) 一项规则应被视为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因为从其理由陈述和执行部分来看, 其所有或部分个别条款的具体目的和目标是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式规范这 类服务;
(ii) 如果某项规则仅以隐含或附带的方式影响信息社会服务,则不应被视为专门 针对信息社会服务;
(f) "技术条例 "系指关于服务的技术规格和其他要求或规则,包括相关的行政规 定,在成员国或其主要部分销售、提供服务、设立服务经营者或使用时,在法 律上或事实上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及成员国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产 品,或禁止提供或使用服务,或禁止设立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条例或行政规 定,但第 7 条规定的除外。
...'
16 该指令第 5(1)条第一项规定
在不违反第 7 条规定的情况下,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任何技术条例草案,除非该草 案仅转用了某项国际或欧洲标准的全文,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有关标准的信息就足够了;如 果草案中尚未明确说明有必要颁布该技术条例的理由,成员国还应向委员会说明这些理由。
17 根据该指令第 10 条第 2 款:
'提及被废除的指令 [98/34] 时,应解释为提及本指令,并应根据附件 IV 中的关联表进行解读。
罗马尼亚法律
第 38/2003 号法律
18 2003 年 1 月 20 日关于出租车和出租汽车运输的第 38/2003 号法律(《罗马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03 年 1 月 28 日第 45 号)第 11 条在适用于主要诉讼事实的版本中规定:
'...
(j) 出租车调度("调度")指与出租车运输有关的活动,包括通过电话或其他方 式接受顾客预订,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将预订转给出租车司机。
19 该法第 15 条规定
(1) 出租车调度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由任何持有主管当局根据本法颁发的授权书的法人("预约中心")进行。
(2) 可通过提交以下文件获得出租车调度授权:
(a) 商业登记处签发的登记证副本;
(b) 出租车或出租汽车运输经营人的宣誓声明,表明预订中心配备了必要的技术手段、双向无线电、安全无线电频率、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空间;
(c) 由通信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租车预订中心雇员的无线电电话运营商证书副本;
(d) 主管当局颁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副本。
...
(5) 提供出租车服务的授权承运人应根据本法在非歧视条件下与预订中心签订的调度协议使用该中心。
(6) 在某一地区营运的所有授权承运人的出租车必须提供调度服务,但在发放的出租车牌照少于 100 个的地区,调度服务为可选服务。
...
(8) 与授权承运人签订的出租车调度协议必须包含规定各方有义务遵守服务质量和合法性规则以及商定票价的条款。
(9) 由預約中心提供服務的的士,可根據調度協議,按車輛類別以劃一 收費或收費表提供運輸服務。
(10) 预订中心应根据在非歧视条件下签订的租赁协议,向其服务的授权承运商提供安装在出租车上的双向无线电。
第 178/2008 号决定
20 在布加勒斯特市,出租车服务受第 178/2008 号《布加勒斯特市总议会公报》监管。178/2008 privind aprobarea Regulamentului cadru, a Caietului de sarcini și a contractului de atribuire în gestiune delegată pentru organizarea și executarea serviciului public de transport local în regim de taxi (布加勒斯特市总理事会批准框架条例的第 178/2008 号决定、第 178/2008 号决定)修订的 2008 年 4 月 21 日布加勒斯特市总理事会第 626/2017 号决定("第 178/2008 号决定")。
21 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 1 第 3(1)条规定:
第 38/2003 号法律中使用和定义的术语和概念在本框架条例中具有相同的含义,为本框架条例的目的,应适用下列定义:
...
(i1) 以任何其他方式调度:由主管当局授权的订车中心开展的活动,该中心通过 信息技术应用程序接收顾客的订车信息或在授权订车中心网站上的订车信息, 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将这些信息转发给出租车司机。
(i2) IT 应用程序:在移动或固定设备上安装并运行的软件,仅属于授权预订中心并以其名称命名。
...'
22 该附件第 21 条措辞如下
(1) 在布加勒斯特市,所有授权承运公司的出租车都必须提供调度服务,并且只能由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权的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请求这些服务,包括通过与互联网连接的应用程序,这些应用程序必须标有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予的调度授权中出现的预订中心名称。
...
(31) 在布加勒斯特市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授权承运商的所有出租车必须提供调度服务,且只能由布加勒斯特市主管授权机构授权的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在预订中心网站上预订)请求这些服务,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将请求转给出租车司机。
23 该附件第 41(21)条规定
出租车司机在从事出租车服务活动时,除其他外,必须在提供运输服务时避免使用电话或其他移动设备。
24 同一附件第 59 条第 61 点规定
不遵守第 21(31)条规定的义务,适用于所有类似活动,无论其实施方式和环境如何,导致未经授权的司机或经授权的出租车承运人被联系在布加勒斯特市运送人员或人群,应处以 4 500 至 5 000 [罗马尼亚列伊(RON)(约 925 欧元至 1 025 欧元)]的罚款。
主要程序和提交初步裁决的问题
25 Star Taxi App 是一家根据罗马尼亚法律在布加勒斯特注册成立的公司,经营同名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出租车服务用户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起来。
26 提交法院对可免费下载的应用程序的操作说明如下。
27 希望到市区旅行的人使用该应用程序进行搜索,然后会收到一份可供选择的出租车司机名单,上面显示了五六种不同价位的汽车。乘客可以根据以往乘客提供的评论和评分从列表中选择司机,也可以选择不进行预订。不过,Star Taxi App 不会将预订转发给出租车司机,也不会设定车费,而是在行程结束后直接支付给司机。
28 Star Taxi App 通过与获准提供专业出租车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司机签订直接服务合同来提供此项服务。该公司并不挑选这些司机。合同的目的是向司机提供名为 "STAR TAXI - driver "的 IT 应用程序、安装了该应用程序的智能手机和包含有限数据量的 SIM 卡,以换取月租费。此外,Star Taxi App 无法控制车辆或司机的质量,也无法控制司机的行为。
29 2017 年 12 月 19 日,布加勒斯特市政府总理事会根据第 38/2003 号法律通过了第 626/2017 号决定。
30 在这方面,上诉法院指出,该决定在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 1 第 3 条中加入了第(i1)和第(i2)点,将第 38/2003 号法律规定的须事先获得授权的 "调度 "活动的定义扩大到通过信息技术应用程序开展的同类活动。通过对该附件第 21 条的修订,第 626/2017 号决定还规定所有授权承运公司的出租车必须提供调度服务。因此,此类服务只能由主管当局授权的出租车预订中心提供,条件是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包括与互联网连接的应用程序)请求这些服务。这些应用程序上必须印有主管当局批准的调度授权中的预订中心名称。最后,该决定还在第 178/2008 号决定第 59 条第(61)款中规定,不履行这些义务的,今后将被处以 4 500 至 5 000 罗纳尔(约合 925 至 1 025 欧元)的罚款。
31 Star Taxi App 因违反这些规定而被罚款 4 500 兰特(约合 925 欧元)。
32 然而,Star Taxi App 认为其活动构成了信息社会服务,而根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信息社会服务不得受事先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其他要求的约束,因此,Star Taxi App 事先提出了行政申诉,要求撤销第 626/2017 号决定。该申诉被驳回,理由是:由于与未经授权的法律实体进行的预订数量相当大,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而且这些法规并未侵犯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的自由,因为它们规定了与出租车运送乘客相关的中介服务框架。
33 Star Taxi App 随后向 Tribunalul București(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第 626/2017 号决定。
34 移送法院指出,其所处理的诉讼中的争议服务与导致 2017 年 12 月 20 日判决的案件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中所涉及的问题不同,在该案中,法院指出,一项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使用自己车辆的非职业司机与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联系起来并收取报酬,该服务应被归类为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意义上的 "运输领域的服务",因此不属于提供服务自由的一般范围,更具体地说,不属于第 2006/123 号指令和第 2000/31 号指令的范围。与该案中的服务提供商不同,Star Taxi App 并不使用自己的车辆挑选非专业司机,而是与获准以专业方式提供出租车运输服务的司机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既不确定车费,也不向乘客收取车费(乘客直接向司机支付),也不对车辆或司机的质量或司机的行为进行控制。
35 尽管如此,上诉法院仍不能确定 Star Taxi App 提供的服务是否应被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如果是,规定提供此类服务须事先获得授权的法规是否符合第 2000/31 号指令,是否必须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 条在通过前告知欧盟委员会。
36 在这种情况下,Tribunalul București(布加勒斯特地区法院)决定中止向其提起的诉讼,并将以下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1)[第 98/34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和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是 "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的服 务",这是否意味着像 Star Taxi App SRL 所开展的活动(即通过电子应用程序使出租车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的服 务)必须被专门视为信息社会和协作经济服务(考虑到 Star Taxi App SRL 不符合法院审理的运输企业的标准)?考虑到 Star Taxi App SRL 不符合欧盟法院在其判决第 39 段[2017 年 12 月 20 日,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判决第 39 段中所考虑的作为运输企业的标准,其中提到了 Uber)?
(2) 如果[Star Taxi App SRL 运营的应用程序]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2000/31]号指令第 4 条、[2006/123]号指令第 9、10 和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的规定是否要求对 Star Taxi App SRL 开展的活动适用服务自由原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些条款是否排除了[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一第 3 条、第 21(1)和(31)条、第 41(21)条和第 59 条第 61 点]中规定的规则?
(3) 如果[2000/31]号指令适用于 Star Taxi App SRL 提供的服务,那么成员国对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是否是[根据指令第 3(4)条可减损指令第 3(2)条的规定的]措施?
(4) [2015/1535] 号指令第 5 条的规定是否排除了在未事先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通过诸如[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一第 3 条、第 21(1)和(31)条、第 41(21)条和第 59 条第 61 点所述的]条例?
法院审理程序
37 鉴于冠状病毒大流行对健康造成的风险,法院决定不经听证作出裁决,并向《欧 洲联盟法院规约》第 23 条所述的有关当事方提出了若干问题,请其书面答复。已收到 Star Taxi App 和欧盟委员会的答复。
问题
第一个问题
38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转介法院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了第 98/34 号指令第 1 条第 1 款第 2 点。然而,在第 626/2017 号决定通过之前,该指令已被第 2015/1535 号指令废止和取代。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提及第 98/34 号指令应解释为提及第 2015/1535 号指令。因此,就本问题而言,必须参照后一指令的第 1(1)(b)条。
39 其次,转介法院在其问题中仅限于指出,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活动是一种服务,包括通过电子应用程序让出租车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直接联系,但这并不符合法院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第 39 段中确定的标准,即 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C-434/15, EU:C:2017:981)。
40 然而,如本判决书第 26 至 28 段和第 34 段所述,法院在参考令中更详细地说明了争议活动的组织情况。事实上,主要诉讼中涉及的是一种中介服务,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提供,让希望乘坐出租车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报告还指出,司机必须为使用该应用程序支付月费,但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向他们转发预订信息或确定车费,也不充当付款中介。因此,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信息。
41 因此,第一个问题必须理解为,从本质上讲,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提及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是否必须被解释为,中介服务的含义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为此,服务提供商与这些司机签订了提供服务的合同、在支付月租费的前提下,但不将预约转给他们,不确定车费,也不向乘客收取车费,而是由乘客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车费,对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或司机的行为也不进行控制,则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42 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信息社会服务 "是指 "任何通常有偿提供的、远距离的、通过电子手段并应服务接受者个人要求的服务"。
43 应当指出的是,主要诉讼中涉及的中介活动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和第 57 条所指的 "服务 "概念的范畴,任何当事方或本诉讼涉及的任何其他相关方对此均无异议。
44 此外,首先,这种中介服务显然符合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即中介服务是有偿提供的(类比参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C-390/18,EU:C:2019:1112,第 46 段)。
45 在这方面,如果服务提供者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个人之间签订了提供服务的合同,司机根据合同按月支付服务费,那么这种服务是否免费提供给希望进行或正在进行城市旅行的人并不重要。根据判例法,服务提供者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并不要求该服务由所有服务对象支付(参见 2016 年 9 月 15 日的判决,Mc Fadden,C-484/14,EU:C:2016:689,第 41 段,以及 2017 年 5 月 4 日的判决,Vanderborght,C-339/15,EU:C:2017:335,第 36 段)。
46 接下来,只要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授权出租车司机通过电子平台取得联系,而中介服务提供者、乘客或司机不同时在场,则该服务必须被视为以电子方式提供的远程服务(类比参见 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C-390/18,EU.C:2019:1112,第 47 段):C:2019:1112,第 47 段),以满足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规定的第二和第三项条件。
47 最后,就该条款规定的第四个条件而言,像主要诉讼中涉及的这种服务是应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要求而提供的,因为它同时涉及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通过 "Star Taxi "软件应用程序提出的要求,以及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与该应用程序的连接,表明他或她可以提供服务。
48 因此,这种服务符合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规定的四个累积条件,因此原则上构成第 2000/31 号指令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
49 然而,从法院的判例法中可以明显看出,尽管满足所有这些条件的中介服务原则上构成有别于与之相关的后续服务(在本案中为运输服务)的服务,因此必须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但如果中介服务似乎构成主要组成部分为另一法律分类下的服务的整体服务的组成部分,则情况并非如此(2019 年 12 月 19 日判决,Airbnb Ireland,C-390/18,EU:C:2019:1112,第 50 段及引用的判例法)。
50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如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城市交通服务,特别是通过软件工具使这些服务可以被使用,并为希望接受该服务的人的利益而组织这些服务的一般运营,则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必须被视为构成以交通服务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不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而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必须不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指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而被归类为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意义上的 "运输领域的服务",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006/123 号指令和《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对其均不适用(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 第 38 至 44 段)。
51 然而,与布加勒斯特市政府的意见相反,鉴于其特点,像主要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不能被归类为 "运输领域的服务"。
52 首先,从参考令中可以明显看出,与导致2017年12月20日判决的案件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C-434/15,EU:C:2017:981)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提供并使以前不在市场上的非职业司机所经营的城市交通服务可以进入市场,而主要诉讼中涉及的服务,正如检察长在其意见第 49 点中所指出的那样,仅限于使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已经从事该活动的授权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对他们而言,中介服务只是获得客户的若干方法之一,而且不是他们必须以任何方式使用的一种方法。
53 其次,这种中介服务不能被视为组织随后提供的城市交通服务的一般运营,因为服务提供者并不挑选出租车司机,也不确定或收取车费,或对车辆及其司机的质量或司机的行为进行控制。
54 由此可见,像 Star Taxi App 这样的中介服务不能被视为以运输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55 综上所述,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提及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必须将其解释为,中介服务是指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为此,服务提供商与这些司机签订了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支付月租费为代价,但不将预约转给他们,不确定旅程费用,也不向乘客收取费用,而是由乘客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并且对车辆或司机的质量或司机的行为不进行控制,则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第四个问题
56 在第四个问题中,转介法院询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是否排除了在未事先通知委员会的情况下通过条例的可能性,例如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有争议的条例,在本案中,即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一第 3 条、第 21(1)和(31)条、第 41(21)条和第 59 条第 61 点中规定的条例。
57 应当指出的是,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规定,原则上,成员国必须立即向欧盟委 员会通报该指令第 1(1)(f)条所指的任何 "技术性法规 "草案,并且,根据既定判例法,如果成 员国未能履行其事先通报此类法规草案的义务,则该 "技术性法规 "将无法对个人强制执 行(大意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见 1996 年 4 月 30 日的判决,CIA Security International,C-194/94,EU:C:1996:172,第 49 和 50 段),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除其他外,见 2016 年 2 月 4 日的判决,Ince,C-336/14,EU:C:2016:72,第 84 段),还是在个人之间的诉讼中(除其他外,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的判决,James Elliott Construction,C-613/14,EU:C:2016:821,第 64 段和所引用的判例法)。
58 因此,提前通报草案的义务只适用于该指令第 1(1)(f)条所指的技术性法规。
59 因此,在第四个问题中,提交法院应被视为实质上是在询问,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是否应被解释为,地方当局立法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而该服务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须事先获得授权,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并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须事先获得授权,而该授权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是否构成该条款意义上的 "技术性法规",如果是,是否必须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解释为未能事先向委员会通报该立法草案会导致法规无法执行。
60 关于此类法规的分类,从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第一项可以看出,"技术法规 "是指 "技术规格和其他服务要求或规则,包括相关行政规定,在营销情况下,法律上或事实上必须遵守、在成员国或其主要部分销售、提供服务、建立服务运营商或使用服务时,在法律上或事 实上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其他要求或服务规则,以及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第 7 条规定的除外),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产品,或禁止提供或使用服务,或 禁止作为服务提供商建立服务运营商"。
61 由此可见,要使影响信息社会服务的国家立法被归类为 "技术法规",它不仅必须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所定义的 "服务规则",而且还必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在一个成员国或该国的主要部分提供有关服务或使用有关服务的情况下。
62 该指令第 1(1)(e)条第一项将 "服务规则 "定义为 "与从事和开展[与信息社会服务有关的]活动有 关的一般性要求,特别是有关服务提供者、服务和服务接受者的规定,但不包括任何并非专门针对 [信息社会服务]的规则"。
63 该条第二项规定,就该定义而言,"一项规则应被视为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如果考虑到 其理由陈述及其执行部分,其所有或部分个别条款的具体目的和目标是以明确和有针对性的方 式规范此类服务"。它还补充说,"如果一项规则仅以隐含或附带的方式影响信息社会服务,则不应被视为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
64 在本案中,从参考命令中可以明显看出,主要诉讼中涉及的罗马尼亚立法,无论是第 38/2003 号法律还是第 178/2008 号决定,都没有提及信息社会服务。此外,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一第 3 条、第 21 条第(1)款和第(31)款以及第 41 条第(21)款不加区分地涉及所有类型的调度服务,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其他方式,如软件应用。
65 此外,正如检察长在其意见书第 108 点中所指出的,第 38/2003 号法律要求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运营的调度服务提供商与所有其他调度服务提供商 一样,必须拥有设备,这里指的是双向无线电设备,鉴于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这种设备没有任何用处。
66 因此,由于它不是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像主要程序中所涉及的那些法规只是以隐含或附带的方式影响这些服务。因此,此类规则不能被视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e)条所指的 "服务规则",也不能被视为该指令第 1(1)(f)条所指的 "技术法规"。
67 由此可见,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5(1)条规定的提前向委员会通报 "技术性法规 "草案的义务并不适用于此类法规,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未通报此类性质的草案不会对主要程序中争议的案件中预期法规的可执行性产生任何影响。
68 综上所述,对第四个问题的回答是,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必须解释为:地方当局立法规定,提供中介服务,其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而这种服务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必须事先获得授权、该服务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必须事先获得授权,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但这并不构成前述条款意义上的 "技术法规"。
第二和第三个问题
69 在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中,上诉法院主要询问,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和(4)条以及第 4 条、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10 和 16 条以及《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是否必须被解释为排除成员国提供中介服务的立法,该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该服务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即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
70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发生在 Star Taxi App(一家根据罗马 尼亚法律成立并在罗马尼亚设立的公司)和两个罗马尼亚公共当局(即布加勒斯特市和 布加勒斯特市总理事会)之间,因此争议在所有方面都仅限于罗马尼亚境内。
71 根据既定判例法,《欧盟经济联盟条约》关于提供服务自由的条款不适用于在所有方面都局限于单一成员国的情况(2016 年 11 月 15 日判决,Ullens de Schooten,C-268/15。EU:C:2016:874,第 47 段及引用的判例法)。
72 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条的措辞中也可以看出,该条款只适用于来自另一成员国的信息社 会服务,而第 3(4)条规定,在符合其所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采取减损该条款的措 施。
73 这同样适用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该指令第四章涉及服务的自由流动,仅适用于在服务提供者 所在国以外的成员国提供的服务,这与该指令第三章关于提供者设立自由的规定(即指令第 9 至 15 条)不同,后者也适用于所有相关要素仅限于一个成员国的情况(2020 年 9 月 22 日的判决,Cali Apartments and HX, C-724/18 and C-727/18, EU.C:2020:743,第 56 段和所引用的判例法):C:2020:743,第 56 段及引用的判例法)。
74 因此,《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和(4)条以及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均不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
75 至于上诉法院提及的其他条款,即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其措辞和上下文均未表明其仅适用于在另一成员国设立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类比参见 2018 年 1 月 30 日的判决,X 和 Visser,C-360/15 和 C-31/16,EU:如上文第 73 段所述,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也适用于纯粹的国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确定这些条款中的哪些条款可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争议的条例。
76 从上文第 43 和 48 段可以明显看出,主要诉讼程序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不仅是《欧盟运作条约》第 57 条意义上的 "服务",因此也是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4(1)条意义上的 "服务",而且也是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该指令提到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
77 因此,只要根据上述第 49 和第 54 段,该服务不属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2(2)(d)条明确排除在该指令范围之外的 "运输领域的服务",则该成员国管理此类服务的条例可能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以及第 2006/123 号指令的范围。
78 然而,根据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3(1)条的规定,如果该指令的规定与另一项欧盟法案中关于在特定部门或特定职业中获得或从事服务活动的特定方面的规定相冲突,则该指令不适用(2019 年 12 月 19 日的判决,Airbnb Ireland,C-390/18,EU:C:2019:1112,第 41 段)。
79 因此,重要的是要确定是否有法规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使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并将其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所指的 "信息社会服务"、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中提到的,在获得事先授权的前提下(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除其他外,这种授权的条件是通过双向无线电向司机发送预约信息,是否属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的范围,如果是,后一条规定是否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和 10 条相冲突。
80 关于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的适用性,将该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结合起来看就会发现,虽然成 员国不得规定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从事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其他要 求,但该条款中的禁止规定只涉及成员国专门针对 "信息社会服务 "的法规。
81 从参考令中可以明显看出,第 626/2017 号决定无疑主要涉及中介服务,其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使希望在城市中出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扩大第 178/2008 号决定附件 1 第 3 条中定义的 "调度 "一词的范围,使其包括此类服务,而不是将适用于出租车预约中心活动的事先授权要求扩大到该信息社会服务,因为出租车预约中心的活动不属于 "信息社会服务 "的范畴。
82 因此,正如检察长在其意见书第 69 点中所指出的,上诉法院认为,这些规定要求 Star Taxi App 在开展活动前获得主管当局的事先授权,并不构成专门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新的事先授权计划。
83 因此,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1)条所规定的禁止任何事先授权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要求,并不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条例。
84 因此,该条款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和第 10 条之间不可能存在冲突,因此,第 2006/123 号指令适用于此类条例。
85 因此,必须确定是否应将这些条款解释为排除此类条例。
86 在这方面,从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III 章第 1 节可以看出,国家授权计划符合该指令规定的要求的前提条件尤其是,这种计划(因其性质限制了提供有关服务的自由)符合该指令第 9(1)条规定的条件,即它是非歧视性的,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压倒一切的理由、同时,该计划所规定的授权标准也符合该指令第 10(2)条的规定,即这些标准是非歧视性的、 有公共利益的压倒性理由支持的、与公共利益目标相称的、清晰明确的、客观的、事先公开的、透 明的和可获取的(2020 年 9 月 22 日的判决,Cali Apartments 和 HX,C-724/18 和 C-727/18,EU.C:2020:743,EU.C:2020:743,EU.C:2020:743,EU.C:2020:743,EU.C:2020:743):C:2020:743, 第 57 段)。
87 因此,要评估一个成员国建立这种授权制度的立法是否符合上段提到的两条规定,即规定明确、准确和无条件的义务,使其直接生效,就必须首先对建立该制度的原则本身是否合理进行单独和连续的评估,然后对该制度规定的授权标准进行评估(2020 年 9 月 22 日的判决,Cali Apartments 和 HX,C-724/18 和 C-727/18,EU.C:2020:743,第 58 段):C:2020:743, 第 58 段)。
88 在这方面,必须指出的是,发回重审的命令几乎没有提供任何信息,使法院无法提供 对发回重审法院有用的答复。
89 因此,应由该法院在考虑到所有相关事项的情况下,评估主要程序中争议的条例所确立的事先授权计划是否确实符合上文第 86 和 87 段所述的两套要求(类比见 2020 年 9 月 22 日的判决,Cali Apartments and HX, C-724/18 and C-727/18, EU:C:2020:743, 第 78 段)。
90 然而,关于评估主管当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正如辩护律师在其意见的第 99 和 100 点中所指出的,应当注意的是,授权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是满足不适合有关服务的技术要求,从而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和成本,这不符合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0(2)条的规定。
91 具体而言,这可能是对中介服务提供者规定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应由受理法院核实,该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并通过双向无线电向司机发送预订信息,以换取报酬。
92 这项义务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和出租车司机都必须拥有这种无线电设备,同时还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配备专门人员向司机传达预订信息,不仅没有任何用处,而且与完全依赖智能手机技术能力的服务特点毫无关系,因为这种技术能力可以在没有人工直接干预的情况下确定出租车司机及其潜在客户的位置,并自动使他们相互联系。
93 综上所述,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应回答如下:
- 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和(4)条以及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16 条必须被解释为不适用于所有相关要素均局限于单一成员国的争端。
-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必须解释为不适用于某成员国的法规,该法规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该中介服务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该指令提及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但必须事先获得授权,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
-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必须解释为,成员国的法规不允许提供中介服务,其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如果获得授权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有关服务提出了不适当的技术要求,则必须事先获得开展其活动的授权,这一点应由受理法院确定。
费用
94 由于对主要程序的当事方而言,这些程序是移交法院待决诉讼的一个步骤, 因此关于费用的决定由该法院作出。除了这些当事方的费用外,向法院提交意见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可追回的。
据此,法院(第四分庭)裁定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2(a)条,涉及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其中提及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第 2015/1535 号指令(欧盟)第 1(1)(b)条,该指令规定了在技术法规和信息社会服务规则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必须将其解释为:中介服务的含义是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联系上、为此,服务提供商已与这些司机签订了提供服务的合同,并支付了月租费,但并不向他们转发预约,也不确定车费或向乘客收取车费,而是由乘客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也不对车辆或司机的质量或司机的行为进行控制,这种中介服务构成了上述条款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
- 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f)条必须解释为:地方当局立法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并被归类为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但必须获得事先授权(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则不构成前述条款意义上的 "技术法规"。
- 欧盟运作条约》第 56 条、第 2000/31 号指令第 3(2)和(4)条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6 年 12 月 12 日关于内部市场服务的第 2006/123/EC 号指令第 16 条必须被解释为不适用于所有相关要素仅限于一个成员国的争端。
第 2000/31 号指令第 4 条必须解释为不适用于某成员国的法规,该法规规定,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获得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该中介服务被归类为第 2000/31 号指令第 2(a)条意义上的 "信息社会服务",该指令提及了第 2015/1535 号指令第 1(1)(b)条,但必须事先获得授权,这已适用于其他出租车预约服务提供商。
第 2006/123 号指令第 9 条和第 10 条必须解释为,成员国的法规不允许提供中介服务,其目的是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让希望进行城市旅行的人与经授权的出租车司机取得联系,以换取报酬、如果获得授权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有关服务提出了不适当的技术要求,则必须事先获得开展其活动的授权,这一点应由受理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