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的分类已成为二十年代的一个基础法律问题,尤其是在传统监管框架与技术创新交叉的领域。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是,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像 Airbnb 这样的平台是否应仅被视为 "信息社会服务",或者说,它们是否应受房地产和酒店服务国家法规的管辖,从而成为终端服务提供商。这种区别会影响对此类平台施加的义务以及国家当局对其运营的监管程度。
欧盟监管框架
第 2015/1535 号指令将 "信息社会服务 "定义为:
- 规定了薪酬、
- 在远处
- 通过电子手段、
- 应收件人的个人要求。
一般来说,欧盟成员国不能对此类服务施加任意限制,包括要求提供商事先获得授权或许可,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特殊程序,需要通知欧盟委员会。
相反,不在此分类范围内的服务,如房地产租赁或接待服务,可能会受到国家法规的约束,包括许可、税收以及遵守当地有关财产使用的法律。这些要求因欧盟内不同国家而异。
Airbnb 案:法律审查(C-390/18)
2019 年 12 月,欧盟法院(CJEU)在以下案件中解决了这一问题 Airbnb Ireland UC 诉 AHTOP (Case C-390/18)。该案源于法国旅游协会(AHTOP)提出的质疑,该协会认为 Airbnb 应遵守适用于房地产中介的国家法规。
欧盟法院裁定 Airbnb 胜诉,认为其主要服务是提供 "信息社会服务",而非房地产服务。法院是基于几个关键因素得出这一结论的:
- Airbnb 通过数字平台充当房东和客人之间的中介。
- 它不确定租赁价格,也不规定租赁协议的具体条款。它不参与最终产品的构成。
- 它并不拥有或管理其平台上列出的房产。
- 它不直接提供接待服务,如清洁、维护或接待。
- 除遵守当地法律外,它不要求东道方获得特定授权或资格。
基于这些因素,法院裁定 Airbnb 的主要服务是中介服务,有别于实际提供租赁住宿,应归类为信息社会服务。因此,Airbnb 可享受第 2000/31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提供的保护,该指令限制了成员国在不遵守欧盟通知程序的情况下实施限制性法规的能力。
对数字平台的影响
欧盟法院的裁决对在住宿和服务领域运营的数字平台具有重大影响。Uber 被归类为运输服务,因其参与价格和产品的形成以及对司机和票价的控制而未被认定为 ISS,而 Airbnb 与之不同,Airbnb 不对房产所有者和租赁条件施加类似的控制,也不控制价格。因此,它被认定为中介而非房地产服务提供商。
不过,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平台。分类取决于具体标准,包括
- 平台是否对服务提供商实施控制(如制定价格、规定条件或管理运营)。
- 平台是否直接提供撮合之外的核心服务(如拥有资产、提供交通服务或维护出租物业)。
- 服务提供商(如主机或驱动程序)能否在平台外独立运行。
- 服务提供商是否试图规避适用法律(关于许可、注册等)。
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裁决,例如在 Uber 案中,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组织和提供运输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样,在 明星出租车应用程序 欧盟法院在 "嘀嘀打车 "案中审查了打车软件的角色,并认定其构成信息服务或交通服务提供商。
因此,数字平台的法律分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运营模式和对服务提供商的控制程度。Airbnb 案例表明,根据欧盟法律,主要作为中介机构运作的平台,在不制定价格或规定关键服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然而,对服务提供施加重大控制的平台--如 Uber--可能会被归类为服务提供商,受更严格的国家法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