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乘客没有披露贵宾身份的法律义务
缺乏披露义务: 根据法国法律,乘客--即使是政府官员或贵宾--也无需向出租车或 VTC(专车)司机公布自己的身份或官方身份。乘客 运输代码 也不 内部安全守则 在实践中,当一个人预订私人交通工具时,他是以个人身份预订的,没有任何法规或条例强制他 们告知司机他们的级别或在政府中的角色。实际上,当一个人预订私人交通工具时,他是以个人身份预订的;没有任何法规或条例强制要求他告知司机他的级别或在政府中的角色。即使是权威人士也是如此。例如,使用私人出租车/VTC 的部长或外国政要没有法律义务透露自己的职位--如果他们愿意,他们有权隐姓埋名。相比之下,使用私人出租车/VTC 的 驾驶员和操作员 遵守许可和安全规则,而不是要求乘客披露个人信息。
官方指南: 消费者和交通管理部门并未将乘客自我身份识别列为一项要求。法国经济部为 VTC 用户制定的指南重点关注车辆和司机的合规性(车牌、保险等)以及票价的透明度,但未提及任何要求乘客透露身份的规定。简而言之 乘客享有隐私权.除非执法人员依法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件(在公共交通中出于安全或检票原因),否则私人司机不能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件或透露身份作为服务条件。贵宾享有与任何顾客相同的隐私权;事实上,出于安全和礼节原因,私人司机通常会避免透露自己的官方身份。
结论 有 没有法国的法律法规 该条规定乘客必须向出租车/VTC 司机宣布自己是公职人员或贵宾。任何与此相反的期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司机不能因为乘客在预约乘车时 "未提及 "自己的身份而在法律上指责乘客。
2."运输风险"--法国法律和保险中的定义
一般含义: 该术语 "运输风险 在法国法律中,"风险 "通常指运输中固有的风险,如事故、货物损坏或危险品。它出现在海运货物保险和危险品运输等场合,而不是指乘客的身份。在旅客运输中,"风险 "通常是指道路旅行中的普通风险(事故责任等),这些风险由强制保险承保。有 没有与运载知名人士挂钩的 "运输风险 "法律类别.换句话说,法国的运输法并不承认 "贵宾乘客 "是一种改变乘车法律框架的特殊风险。
强制保险涵盖乘客: 所有持证驾驶员(出租车或 VTC)都必须投保职业责任险,以保障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是《运输法》第 L3120-4 条的规定。保险有效期必须为 一应俱全 付费乘客,无论其身份如何。最重要的是,法律对乘客的身份不作区分--普通乘客和政府部长同样在司机的保险范围内。如果某位乘客构成了特殊的安全隐患(如众所周知的暴力目标),这并不是保险的标准免责条款;相反,这将是专门服务的问题(见下文)。一般来说、 保险和责任制度假定司机载的是普通乘客 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如果司机打算定期接送需要特别注意安全的贵宾,则应由司机事先安排任何特殊保险或预防措施,而不是事后向乘客收取附加费。
要人和安保服务: 在法国,如果运送贵宾确实存在安全风险(如袭击或绑架威胁),则属于以下情况 安全协议,而不是基本运输法.高官出行时通常会配备官方安全司机或内政部保护部门的保护人员,正是为了控制这些风险。此外,还可以雇佣私人 "近身保护 "司机;这些司机本质上是开车的保镖,必须根据私人安全法(《内政安全法》第六章)获得许可。这类服务涉及训练有素的安全司机、装甲车、护卫车等,费用自然较高,但 它们受安全条例和私人合同的制约而不是按照普通的出租车/VTC 收费规则收费。值得注意的是,提供人身安全保护(protection rapprochée)是一项单独的许可活动。标准的 VTC 司机是 不 有权在未经事先安排的情况下单方面将乘车升级为 "安全运输 "并收取额外费用。总之,法国法律承认 运送受到威胁的人员属于特殊情况但是,处理这种情况需要有预见性(通常还需要执法部门或持证保安的参与),而不是事后加价。
无自动风险关税: 在法国的法规或标准保险单中,没有任何一项针对贵宾或官员的 "运输风险 "附加费。与危险品运输(需要额外的保险和协议)不同,乘客在运输法中没有按风险等级分类。因此,司机声称乘客的官方身份 "构成运输风险,因此关税不同" 在法国的法律定义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它是 自创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
3.出租车和 VTC 收费条例 - 无贵宾附加费
法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出租车和 VTC 的收费标准,不允许因乘客身份而临时加价:
- 出租车票价受管制: 有执照的出租车必须按照官方收费标准收费。 各省省长每年通过省令(arrêté)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其中包括基本接送费、每公里价格、计时收费以及任何经批准的附加费(如夜间服务费、额外乘客费、行李费或提前预订费)。 运送贵宾或 "高风险 "乘客不收取经批准的附加费。 经济部(DGCCRF)明确指出: "Les tarifs des courses de taxi sont réglementés.Les tarifs maximums sont fixés par arrêtés préfectoraux" - 政府规定了出租车费的最高限额。虽然出租车司机可以 优惠 在低于计价器收费的情况下(或在极少数善意的情况下免收车费),他们不能合法地要求超过计价器/授权的金额。如果因为乘客是政要而额外收取 700 欧元,就违反了这些规定,很可能被视为非法多收费用,甚至是企图欺诈。这也可能构成一种歧视或滥用行为。事实上,过去曾有出租车司机因向游客或弱势乘客多收费而受到处罚;更何况,编造 "贵宾风险费 "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出租车司机都必须以相同的收费标准对待所有乘客,无论乘客是本地人、游客、名人还是政府部长。
- 司机驾驶汽车(VTC)的票价是合同价,提前固定: 与出租车不同,VTC 服务(Uber 式或私人出租汽车)具有以下特点 自由定价但它们也受到合同法和消费者法的限制。运输法》要求提供 VTC 服务 "在双方事先确定的条件下".实际上,这意味着必须在乘车开始前商定价格或明确的定价公式。通常情况下,平台或司机会在预订时报出统一票价(尤其是长途城际旅行),或客户同意的定价公式(距离/时间)。 司机不得在乘车过程中或乘车后单方面更改车费 除非客户要求更改行程(例如,根据合同条款,需要调整票价的新目的地或额外站点)。法国消费者保护法认为,商定的交通票价具有约束力;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有效理由的情况下,事后试图提高票价,轻则被视为违约,重则被视为欺骗性商业行为。
- 动态定价限制: 虽然 VTC 平台可以使用动态定价,但 法理点 这是因为定价模式是事先公布的,而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例如,在需求高峰期或恶劣天气时,平台可以收取更多费用--该部指出,职业培训中心的价格是 "自由固定" 并可能由于 "不同的主题......如'烙印'或'灰烬'"。 (天气或运输罢工等各种因素导致需求增加)。这些附加费是 没有人情味,以市场条件为基础而不是乘客是谁。没有任何规定允许 "您是贵宾,因此需要额外支付 700 欧元"。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长途 VTC 行程是预先定价的(比如 360 英里的行程是 X 欧元),那么这个价格就是最终价格。即使是激增定价,乘客也必须在预订时就知道(应用程序或司机会在确认前报出更高的票价)。纯粹因为司机发现了乘客的身份而事后要求加钱,违反了事先约定和定价透明的原则。
- 无隐藏费用: 出租车和 VTC 规定都强调价格透明。出租车必须公示车费,并提供显示任何经批准的附加费用的收据。VTC 必须提供明确的报价或合同。未披露的 "风险费 "不属于任何收据上的授权附加费。如果司机试图加收这种费用,乘客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当局(DGCCRF 或警察)会支持乘客。总之、 票价就是票价 - 不能因客户身份而追溯膨胀。
专业标准: 行业协会和职业道德对这些规则做出了回应。司机应平等对待客户,不得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例如,法国全国贵宾司机协会(SNCTP)就以服务高知名度客户为荣。 谨慎和专业这也是对老式 "grande remise "豪华司机传统的继承。在专业标准中,没有任何一条建议说,如果客户是贵宾,司机就应收取不可预见的额外费用。恰恰相反,专业精神的一个标志就是,无论谁上车,都要遵守约定的服务条件。
4.根据法国法律和惯例驳斥 Mimun 先生的主张
纳西姆-米蒙先生的断言-- "当我收到运输请求时,既没有提及受害者的姓名,也没有提及他们是权威人士,而这正是构成运输风险的因素,因此收费标准并不相同"。 - 在法国法律中是站不住脚的。有几个论点推翻了这一主张:
- 客户无披露义务: 正如已确定的那样,客户没有义务公布自己的身份。订票时没有提及乘客的姓名或身份是正常和合法的。公民个人(即使碰巧是官员)有权不事张扬地预订交通工具。因此,客户 应该 从法律上讲,不披露其贵宾身份是错误的。司机不能将自己不了解情况的责任归咎于顾客,因为顾客本来就没有义务通知他。
- 不承认贵宾有 "运输风险": Mimun 先生认为有权威人士搭乘 "构成运输风险 "的说法没有得到任何运输或保险条例的支持。搭载高知名度的人物并不能神奇地将普通的乘车变成另一种法律类别。除非司机 就具体的安全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 如果出租车或职业运输公司事先与贵宾签订了服务合同(这实际上是一份单独的服务合同),那么乘车仍然是一份标准的运输合同。对于出租车或职业运输中心来说,并没有法定的收费表来区分 "普通乘车 "和 "高风险贵宾乘车"。司机个人对风险增加的感觉与车费无关--车费必须按照商定的条款或规定的计价器收取。事实上,如果 Mimun 先生真的认为这次旅行异常危险(例如,他声称担心乘客携带武器,而且他们被跟踪),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让执法部门介入或一开始就拒绝支付车费,而不是勒索额外的费用。通过继续旅行,他接受了作为司机做生意的正常合同风险。
- 合同和票价已确定: 报告显示,车费已在出发前全额支付或达成一致。根据《运输法》第 L3122-1 条,VTC 服务按事先约定的条件运营......。Mimun 先生是一名 "经验丰富的贵宾出租车司机",他大概为从意大利到法国的 360 英里旅程报了(或接受了)一个价格。一旦合同成立,他就必须遵守。如果因为发现乘客是英国外交大臣而在中途单方面宣布提高价格,则属于违约行为。法国民法典》原则(《民法典》第 1103 条:合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将使最初的协议可以按原样执行。在胁迫下重新谈判的企图--"再付我 700 欧元,否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上,Mimun 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刑事指控(盗窃),突出表明当局认为他的要求是事后的借口,而不是任何合法权利。
- 没有任何关税例外可以证明 700 欧元的附加费是合理的: 无论将其视为出租车还是 VTC,任何合法的定价机制都不会仅仅因为贵宾身份而额外收取 700 欧元。如果他是出租车司机,计价器加上允许的附加费将决定车费;要求超出 700 欧元将违反规定的定价。如果他是一名 VTC 司机,唯一可能的附加费用就是那些约定的附加费用(如过路费、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时间)或平台认可的加价(如预订时的激增)。出租车运价表和任何职 业培训中心服务条款中都没有专门的 "贵宾费"。这似乎是 Mimun 先生任意编造的一个数字。这种行为可被视为 滥用信任 (滥用信任)或 商业凸版印刷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被要求以虚假借口支付更多费用,因此属于欺骗行为。
- 行业规范与诚信: 法国的职业司机应本着诚信行事,确保乘客的舒适和安全,而不对乘客进行剥削。如果司机确实需要为某些客户做出特殊安排(例如,武装护送车辆或额外的安全保障),则必须提出建议并进行协商 事先 作为一项独特的服务(通常是通过专门从事 VIP 安全运输的公司)。Mimun 先生接受了正常的预订,后来却坚持认为由于 "风险 "而应该提高价格,这违反了运输合同中固有的信任。他的论点从根本上承认,他试图对服务进行追溯性重新定价,而这是任何法规都不允许的。法国消费者法》(第 L121-1 条及以下条款)禁止服务提供商在合同签订后修改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双方约定的方式除外。在本案中,双方并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
- 担保法的相关性: 如果 Mimun 先生真的认为这次乘车存在安全风险(例如,他提到他认为乘客持有枪支,而且有汽车在跟踪他们),那么他介入安全问题的领域,可以说是超出了普通司机的行为范围。法国法律规定,处理持枪乘客或躲避追兵不属于标准的 VTC 职责范围,而是属于安全服务。如前所述,这些服务需要特殊许可和培训。Mimun 先生并没有提供实际的保护服务或装甲车;他只是一名司机。他不能追溯性地收取 "安保费",因为从法律上讲,他从未作为安保服务提供者提供过服务。事实上,他自己的说法也会损害他的利益:如果他真的因为客户的身份而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人们就会质疑他为什么不放弃这次旅行或打电话给当局,而不是要求额外的钱。他关于 "运输风险 "的理由似乎不仅在法律上毫无根据,而且与职业操守相矛盾。
支持机构 任何法国运输管理机构或有信誉的行业组织都不会支持 Mimun 先生的立场。相反,人们希望司机遵守报价,公平对待所有乘客。法国全国运输用户协会联合会(FNAUT)在向乘客宣传其权利时强调 职业培训中心的票价是预先确定的 如果司机不遵守合同,可以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任何问题。此外,还坚决反对歧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虽然 "贵宾 "在典型的歧视清单中不是受保护的理由,但任意向某人收取更高的费用 因为他们的身份 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的商业行为。例如,巴黎警察局警告出租车司机,多收费或拒绝服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制裁,法律规定对违反定价规则或有欺骗行为的出租车/VTC 进行处罚。
最后,对 Mimun 先生提出的盗窃刑事指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乘客拒绝支付非法附加费时,他开车带着乘客的行李离开,将民事违法行为转化为刑事犯罪。他的 "运输风险 "理由无法说服法国检察官。在法律上,他的主张是 于法无据.法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以所有讨论过的理由--没有披露义务、没有基于风险的票价、违反票价协议以及可能违反消费者法--来驳斥它。
5.结论
总之,法国运输法律法规规定 不支持司机因乘客是官员或贵宾而单方面提高车费.乘客,包括贵宾,完全有权隐瞒自己的身份;这样做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合同。法国法律或标准保险中都不承认因贵宾乘客而增加 "运输风险 "的概念--只有在事先作出专门的安全运输安排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决不会作为意外费用出现。这两个 运输代码 和行业标准明确规定,乘车价格必须由客观因素(距离、时间、需求条件)决定,并事先商定或受监管 从不看乘客是谁.任何与此相反的主张,如 Mimun 先生的主张,都会被法律框架果断地驳倒:从受管制的出租车运价规则到职 业培训中心的合同前要求和总体合同法,都指向同样的结果。征收临时 "贵宾附加费 "的企图是非法的,有违职业道德。
资料来源
- 运输法》(特别是关于 VTC 预定条件的第 L3122-1 条);第 L3120-4 条(保险要求)。
- 经济部 - DGCCRF 出租车和 VTC 法规指南 .
- SNCTP (Chauffeurs de protection) - 贵宾司机专业协会(说明行业做法) .
- 新闻报道 拉米与米门票价纠纷 (太阳报》,2025 年 5 月 17 日)--引述 Mimun 先生的主张和案件背景......。
- 关于乘客权利和票价安排的 FNAUT 和消费者权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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