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平台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第 2015/1535 号指令,像 Uber 这样的服务应该仅仅被归类为 "信息社会服务",还是说它们构成了受更严格监管的运输服务?这一区别对此类平台如何在欧盟境内运营具有重大影响。

第 2015/1535 号指令将 "信息社会服务 "定义为:
- 规定了薪酬、
- 在远处
- 通过电子手段、
- 应收件人的个人要求。
一般来说,欧盟成员国不得对这些服务施加限制,如要求事先授权或许可,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特定程序,包括通知欧盟委员会。
相反,运输服务被排除在这些指令的范围之外,需要遵守专门的法规。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可能需要获得执照、事先授权,司机可能需要特殊许可证。此外,出租车服务可能需要满足视觉识别、固定价格、计价器和强制性合同义务等要求。这些规定由各国法律决定,因为欧盟没有统一的客运法规。
优步(Uber)等数字平台的兴起方便了人们即时预订客运服务,但也引发了关于其分类的法律争论。它们只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还是完全的运输服务提供商?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后者将使它们受到全面的运输法规的约束,从而消除了它们仅作为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辩护理由。
Uber 案例:法律检验
2017 年 12 月,欧盟法院(CJEU)在*Asociación Profesional Elite Taxi v. Uber Systems Spain SL*(Case C-434/15)一案中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案的核心是,优步通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将使用自己车辆的非职业司机与乘客联系起来的服务,是否应被归类为信息社会服务或运输服务。
欧盟法院认为,Uber 的服务不仅仅是简单的中介服务。法院指出,优步
- 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不可或缺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 对司机提供服务的条件施加决定性影响、
- 确定最高票价、
- 对车辆质量、驾驶员及其行为进行控制、
基于这些因素,法院认定 Uber 的中介服务是整体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整体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运输服务。因此,Uber 不属于信息社会服务,而属于运输领域的服务。这种分类使 Uber 必须遵守有关运输服务的国家法规,包括可能的授权和许可要求。
然而,重要的是不要将这一裁决笼统地适用于所有数字平台。平台的分类取决于具体标准。欧盟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做出了不同的裁决,如涉及 AirBnB 和 Star Taxi 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平台被认定为中介而非服务提供商。
欧盟法院认为,不对定价、司机行为和服务条件进行控制的平台--例如 AirBnB,它只是为短租提供便利,并不规定服务条款--可以被视为信息社会服务。同样,在 Star Taxi 案中,法院承认该服务为中介,因为它没有对司机施加运营条件。

对数字平台的影响
欧盟法院的裁决对在交通领域运营的数字平台具有重大影响。像 Uber 这样对运输服务实施实质性控制的平台可能会被归类为运输服务提供商,而不仅仅是中介。这种分类使其必须遵守相应的国家法规,而不同欧盟成员国的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不过,正如 AirBnB 和 Star Taxi 等案例所示,根据欧盟法律,仅为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联系提供便利而不控制服务本身的平台仍可能被归类为中介。
总之,运输领域数字平台的法律分类取决于其对服务的控制程度。在组织和管理运输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平台很可能被归类为运输服务提供商,从而受到相应国家法规的约束。在这种法律环境下,数字平台必须慎重考虑,以确保遵守适用法律。